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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个的话其实你女方要扣的话,你女方把你的房屋的贷款的相关信息录进去,你就可以选100%扣除了,你不用去选是婚前的这个情况的,就是你女方要作为自己的房屋作为自己的房子来进行100%扣除的话,你把你购房的相关的信息全部输进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格式也可看得出来,该税种收入及成本费用并不区分每个项目,而是合并各项定期计算。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相关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如果销售同时附带安装,则上述安装调试费属于安装服务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如果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注:上述年限乃是“最低年限”。比如房屋,15年须调整,但25年符合规定,并不是说必须20年。
如上所述,房屋按照35年、20年计提折旧皆符合税法规定。至于会计准则,并未规定具体年限,只要符合“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即可。若会计年限与税法相违,则须依法纳税调整。(如上所注:会计25年,并不与税法“20年”相违;税法规定不低于20年,不是只能20年,25年当然符合“不低于20年”规定。)
总公司、子公司皆为独立法人,单独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理应分别核算、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既然子公司费用,则“总公司抬头发票”自然不行。您可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或者虽然总公司预定,但子公司自行结算;或者总公司垫付款项,要求对方直接开具发票至子公司,子公司再归还总公司。现实中这样操作比较普遍。
此问题还是很明确的。
国新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吹风会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
一是申报就能扣除。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相关信息就能享受扣除。如果纳税人愿意将自己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就可根据个人申报情况进行扣除,大家在每月领工资的时候,就可以享受到减税红利了。也可以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信息办理扣除。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资料,比如继续教育的资格证书、住房贷款合同等,纳税人自己留存备查即可,不用报送。
二是晚报可以补扣。如果纳税人领取1月份工资前忘记申报或者申报晚了,比如现在有一些“上发薪”的单位,因为没几天了,来不及申报了怎么办,可以在2月或者以后月份申报后,一次性补扣享受;一次性补扣不完的,还可以在以后月份工资中继续补扣,请大家放心。
三是少扣可以退税。如果纳税人在年度中未申报扣除,或者申报晚了到年底仍补扣不完的,大家可以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各级税务部门将为大家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退税服务。
当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三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这个问题只须把握一个原则即可:符合市场公允定价。比如面包,本来15元一斤;还一天到期了,再不卖就过保质期,按照5元销售,非常正常,这就是市场原则。账务处理、税务处理没有特别要求,依据市场原则据实处理即可。
您好,要清楚奖励对象。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奖励给部门,然后部门再分配给员工。这部分奖励支出,应记入该部门所对应的成本或费用中。员工取得的这部分所得,应当按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奖励给部门后,部门未分给个人,而是作为部门的福利费用或办公费用,则发生相应支出时,应凭据相应发票,记入相应的管理费用或福利费中,并按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限额或全额扣除。
您好,《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该法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您好,给员工发放购物卡,如属于福利,则应当凭开具的发票计入福利费,按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员工取得购物卡,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并入当月工资由支付所得单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果福利费总额超过14%,可考虑直接以工资形式发放,以便全额扣除,而不是买购物卡发放。
您好,一般情况下,如果是自然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分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支付分红所得的单位应当按20%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并取得上市公司分红,则根据持有时间差别征税,一个月以内的,按20%税率代扣个税,一个月到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一年以上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