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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入股,账务处理为:借:无形资产 贷:实收资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你公司土地投资入股和准则描述的购入,应该遵循一致的原则,所以贵公司投资入股土地缴纳的契税属于相关税费,应计入土地成本。
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十二条、关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是这个文件后来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文件废止,新的规定是: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你描述的情况,2016年起荒山地是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请根据上述政策详细和您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询问。
您好,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是企业的应收账款,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这里的可收回指的是从欠款方可收回的金额,比如欠款方原来欠10万块钱,后来还了2万,还剩8万,那么这8万属于扣除可收回金额后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根据你的描述,员工承担责任赔偿2000元,属于你企业自己的内部管理制度,这种赔偿不属于可收回金额的范畴,应该作为企业营业外收入处理,所以税前可以扣除的坏账损失是1万元。
一、支付方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从来如此,与代开发票无关;并非从2019年5月1日开始。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三、如上所述,经营所得不在扣缴范围之内(这也没法扣啊,其应纳税所得额乃是税法口径利润,而非某笔支付款项)。“个人代开销售货物发票”,属于经营所得,支付单位不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预征另当别论)。
需要依照税法倒推为含税租金,依据含税租金开具发票。
首先您须明白,法定纳税义务人乃是出租人。即使合同约定由承租方负担,也只是“负担”资金,相当于涨了租金而已。其他税种也是一个道理。这里最关键之处在于您须将税后租金依照税法倒推为税前租金,依此开具发票;缴纳税费后(除了印花税双方缴纳,其他税费法定缴纳义务人皆为出租方)得出税后租金。区别在于“倒推”,不是直接计算。
打个比方(为了方便计算,以下例子不考虑其他因素,亦不考虑实际规定,只是出于理论讲解):出租人要求税后租金10000元;假设综合税率20%。则应纳税额不是2000元(这个特别注意),而是10000/(1-20%)*20%=2500元。也就是说,还原为含税租金12500元,并据此开具发票;税额2500元,税后租金10000元。而且,这个纳税人仍然开具出租人。承租人则就12500元确认租金支出,税额与自己无关,完税证也不应给承租人。您如果简单地说,租金10000元,税额2000元,那就是按照租金10000计算出的,注意:是租金“10000元”,这时候“2000元在10000元之内”,只能认可租金“10000元”扣除。得换算成“租金12500元”,这时候“2500元在12500元之内”,才能扣除“12500元”。
实际计算时,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税费,而且涉及不同计税方式、税率或者征收率等诸多因素,无法为您综合举例。只能建议您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个方程式计算一下;道理既明,其实只是数学问题了(也可以到当地大厅,告知税后租金,请税务人员帮助计算)。当然,承租方印花税不必参与倒推,这本身就是自己的纳税义务,不必包含于租金之内。
一、如果每(次)日未超过500元,可以使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入账。
二、如果超过500元,可以要求专家为公司代开发票。
三、如果超过500元,基于“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可以由本公司开具发票。(现实工作中很少实际适用此条,因此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要求,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3〕17号)文件规定,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比如,上述房屋若为外购,且购买时曾经取得发票,则税务机关可能会调取当时票面金额,而不认可上述核定征收。具体情况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个人认为,这样并不合规,不应入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基于以上规定,开票人写管理员,不符合上述规定(内容真实);严格来讲,此发票并不完全合规。(管理员是职务、职位,并非开票之“人”。再打个比方:公司老板报销费用时,通常会签上自己名字,而不会写“老板”。)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比如这批库存商品原始成本30万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万
贷:存货跌价准备 10 万
商品销售时,存货跌价准备冲减销售(原始)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万
存货跌价准备 10万
贷:库存商品 30万
或者分开来写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万
贷:库存商品 30万
借:存货跌价准备 10万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