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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
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以下两种: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
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财税〔2017〕90号文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
Etc充值卡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其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如果选择充值后不索取不征税发票,在接受服务后,取得按实际缴纳的道路通行费电子发票,则可以抵扣。用户使用Etc卡或用户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起,可登录发票服务平台获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四、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四、 关于短期薪酬的确认和计量(三)短期利润分享计划(或奖金计划)的确认和计量……从上述标题可以看得出来,“利润分享计划(或奖金计划)”,其实是类似于奖金的。
从该指南所附例子也可看得出来,【例 4】丙公司于 2×14 年初制订和实施了一项短期利润分享计划,……
丙公司 2×14 年 12 月 31 日的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50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享计划 500 000
这里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而非作为分红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定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作为普通职工,取得上述利润分享计划所得,不应属于分红,而作为工资薪金处理较好。
至于利润分享计划时间、条件,则公司可依法规定之。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方面,关于增值税:无论视为交际应酬不得抵扣;还是视同销售同时确认进项税额,则购买价格即为市场价格,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必然一致(前提进项税额取得合法扣税凭证),其实并不增加税额。关于企业所得税,道理同上,无论直接费用化,还是视同销售,其实也不会增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处理程序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您应分别核算上述销售货物、服务(设计、安装)、劳务(制作)。
二、对于上述销售货物(16%)、安装服务(10%),应当分别核算、计税。
三、对于上述劳务(制作),应当分别计税(16%)。
四、对于上述设计服务,若销售货物为主营,则设计服务并入销售货物计税;若制作劳务或者安装服务作为主营,则设计服务单独计税(6%)。
五、若未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
六、作为广告公司,您却并未提及广告服务之收费;当然处理原则同上。
您好,只在申报表里做免税,不需在退税系统做。
您好,应当不可以,如果是年终奖,则应按年终奖计税方法。是否年终奖,是根据单位薪酬制度设计所决定的,如果根据单位薪酬制度计算,某职工的年终奖是6万元,则员工个人取得的这6万元,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可并入当期综合所得计税,也可以单独按年终奖计税方法计税。随意拆分计税,并没有相应的政策文件支持。
您好,利息的支付应当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扣除的规定要求。一是要取得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二是支付的利息,税率水平不能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三是不能超过规定的债资比。因为是法人代表贷款后,再以个人名义贷款到被投资企业,所以,需要符合规定的债资比要求,即不过2比1.
您好,你说的可能是承运人分线路计价,然后发票上有显示,其实,只要发票业务真实,符合开票规范要求,就没什么问题。该专票如果不是用于不可抵扣项目,且发票无问题,则取得的进项用于抵扣,没有任何问题。
您好,这种情况就是正常的销售,只不过是因为临近有效性或即将过期,销售价格要低于正常价格,所以,按正常销售商品记收入,结转相应成本,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即可。由于销售价格低,有可能会引发税务机关质疑,届时提交相关资料说明即可。
您好,社保城建的税率最近未有变化,因此可以准确计提,计提后注意与申报表金额比对是否一致。无论是否计提,最终数字以申报表为准,否则账实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