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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单位购买矿泉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并非不可)也不得抵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单位购买矿泉水,用于销售,或者视同销售(比如赠送客户),需要计提销项税额,同时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购买上述矿泉水,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比如分给员工或者员工日常饮用),则不得抵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四、若上述矿泉水专用于高温车间之类,则可作为劳动保护用品,依法进行抵扣。当然,是否作为劳动保护用品,上述只是大致原则;具体操作方面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采用净额法核算政府补助直接冲减固定资产原值即可。如下做分录:
收到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1. 企业购置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 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
如果财务做了其他业务收入,直接调整冲减固定资产
借:其他业务收入--补助收入
贷:固定资产
您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凭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进行抵扣进项税额。
您好,牌照所得进入营业外收入,拍卖公司会代扣代缴增值税6%,同时所得按公司利润缴纳所得税。
法律上有一条原则:特殊优于一般。比如说:公司通知,周末加班,财务部不用来;那么公司除了财务人员之外,其他员工都要加班,而财务人员不用。
一般来讲,企业所得税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而若另有规定,则执行“另有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事实上,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时,销售已经实现,会计上理应全额确认收入;但是这里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如果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已经计提工资,但未向员工实际支付(现行政策,汇缴结束前支付也可税前扣除),则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而需要纳税调增(五年内实际支付,则可依法追溯、调减)。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个人认为,上述因贴现(以“贷款服务”处理)产生的手续费、寄单索单费、通知费、单据处理费等,与接受贷款服务(即“贴现”)存在直接关系,因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注:福建国税相关答疑持此观点。)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税金及附加”)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相当于去年利润增加,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一、购买时涉及契税、印花税。
二、持有时涉及土地使用税(地下车位还涉及房产税)。
三、销售时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公司)或者个人所得税(个人)。
(一)一次支付分录
借:长期待摊费用(3年金额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票面增值税全额)
贷:银行存款(3年房租价税合计)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本公司既然已经实际支付,且对方公司已经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基于增值税链条抵扣原理,自然可以依法全额抵扣。
(二)各月分摊分录
借: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长期待摊费用
这个问题可能有些异议。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关于谨慎性原则的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但是,《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基于上述第十八条规定,成本支出肯定发生,当然不能低估。而基于第三十四条规定,金额未能可靠计量,又不能确认。这本身有些矛盾。个人观点,您可于目前暂时不作进一步处理(做到哪算哪),待确定后才行调整;仅供参考。
可以按照简易计税之前提乃是“购入时法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比如您公司购入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当时购入时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等。如上所述,公司作为装饰公司,营改增之前缴纳营业税,自然购入货车不得抵扣(除非兼营增值税项目且已抵扣),因此符合简易计税条件。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十四)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即: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好,有机肥料是指以有机物为主的自然肥料,多是人和动物粪便以及动植物残体。因此猪粪和牛粪属于有机肥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