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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您好,有些专项附加扣除是有时间限制的,比如住房贷款利息是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如果员工在被裁员的年度只有8个月还贷,只能扣除8个月,而不能按12个月扣除。比如住房租金,如果员工在被裁员的年度只有8个月租房,只能扣除8个月,而不能按12个月扣除。
比如子女教育,在被裁员的年度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月份只有5个月就结束了,子女教育只能扣除5个月,而不能按12个月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在被裁员的年度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到6月份就满48个月了,只能扣除6个月,而不能按12个月扣除。
大病医疗按限额不按月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赡养老人以被赡养人生存期限内,赡养人可按月扣除。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一次性取得多个月的工资如何计算个税无明确规定,各省市原地方税务局出台过文件,规定,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而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能按税法及财务制度规定处理相关帐务的,应把补发工资还原到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减去相应月份已缴纳税款,计算出补发工资各月应调整的税款,汇总合并到补发工资月份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并入当月按一个月发放工资计算缴纳个税。
建议及时咨询主管税务部门明确本地政策执行口径。
【参考】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规定: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而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能按税法及财务制度规定处理相关帐务的,应把补发工资还原到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减去相应月份已缴纳税款,计算出补发工资各月应调整的税款,汇总合并到补发工资月份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粤地税发〔1999〕239号规定: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大地税个〔1997〕101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有的单位因资金短缺,对所属人员月工资(不包括当月应领取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分红等)数月集中支付;有的单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调资,还有的晋职、晋级,其上调工资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补发。对确有上述情况的单位,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为规范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单位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出应补个人所得税,并于补发工资、薪金当月申报缴纳。代扣代缴单位应留存补发工资、薪金相关证明资料备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云地税发〔2013〕195号)规定:对因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调资等非个人原因而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含津贴、补贴)情况的单位,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执行以上政策时,允许出现财政统发工资系统计算的个人所得税与扣缴义务人实际扣缴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不一致的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指出,对于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等原因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以把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纳税人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的补发工资应将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开劳务费,增值税征收率为3% 。
增值税:4800/1.03*0.03=139.81元;
城建税:139.81*0.7(市)= 97.87元
教育费附加:139.81*0.03=4.19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139.81*0.02=2.80元
个人所得税4800/1.03*(1-20%)*20%=745.63元。
合计=139.81+97.87+4.19+2.80+745.63=990.3元,全部税款占比=990.3/4800=20.63%
您好,可以。各省市税务局要求可能不一,建议及时向主管税务部门咨询。
大体作法:开票方收回开错的营业税发票,如无法收回写明原因。先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按照规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什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二、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您好,可看作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分两种情况处理: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 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7号规定,
二、关于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一)计时工资,包括:
l.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杜会保险、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二)计件工资,包括... ... ...
以上各类工资不论是否在福利费或其他项目中核算,都列入缴费基数,包括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离退休人员个人不再缴费),以及外籍(出具杜会保险双边互免证明书的除外)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因此,依据上述政策规定,单位支付退休人员在原单位陆续工作的劳动报酬,离退休人员个人不再缴费,但需要列入工资总额单位缴纳统筹部分社保。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上述“到某单位做学术讲座三次”,应视为一次劳务报酬所得,依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方面,显然该教授未办理税务登记、未定期申报纳税,因此属于“其他个人”,增值税起征点应执行每日(次)300元-500元(具体标准各省自定、报备)。所谓“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不止“不超过10万元”,而且有个“月度”概念。即办理税务登记、按月申报纳税才行。
三、个人将自有车辆租赁给单位使用,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协议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