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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述机票乃是“境外运输”(在境内载运旅客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入境),且为境外航空公司承运,则为境外公司提供发生在境外服务,因而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
相关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注:非居民企业,只就境内所得征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同样道理,若因购买服务而获得“赠送”设备,其实并非无偿受赠,无须作为收入另行计算企业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我认为您的理解非常准确。显然,契税征税对象及计税基数,乃是土地、房屋产权转让环节所支付款项。如上所述,产权转让已经完成,因新建房屋而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对此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属于实物性福利,需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算个税。
既然已经验收,说明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可销售)状态,后期发生零星费用无须增加成本,直接费用化即可。至于“售后服务”,则入销售费用科目。
如果因为确实发生的交易而开票,且票实完全相符,则销售方(开票方)欠税未缴,不影响购买方依法抵扣——我必须再次强调:必须基于真实交易、必须票面信息与事实完全相符!
即使税务机关因此认为异常发票,亦可申请核实——如果符合我上面所讲真实、相符情况,核实后仍不影响抵扣。
其实,金税四期主要增加了电子发票模块,没有太多变化。至于风险,只要做到两个“如实”——如实开票(不得虚开)、如实报税(不能偷税),则无税务风险。
其实,您不必想得太多,公司在这个火锅店吃了多少钱,给人家多少钱即可。我另打个比方,比如您去加油,7元一升,其中这里面,总算起来,可能要有二三块钱的税;其实,您只须把7块钱给到加油站即可,不必另外考虑公司承担了多少税呀。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金额。但是,如果免征增值税的话,那就要全额计税了;不能说实际上不用交增值税,却要算出一个“增值税”来减掉。
关于“客户要求我们开票之后才会付我们钱”这个要求,我另外打个比方吧:“客户要求我们喝二公斤白酒然后亲自驾车过来之后才会付我们钱”,您是否因此照做呢?
事实上,后者都知道是违法的,违反了交管法;但前者则是违反税法。只不过呢,许多人潜意识里,认为交管法不能违反,而税法就不太在意了。
一般而言,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如此所述,只是预收款,尚未发货,不应确认收入,也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而不应当开具发票。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