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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要求,专用发票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因此,上述发票“收款人开票人为数字或管理员”,属于不合规发票。
印花税属于行为税,只要发生了印花税税目(共13个税目)中列举的行为,就应该缴纳印花税,如果是属于未列入印花税税目的就不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解答】您好!
应检查发生错误的原因,并及时纠正错误。如果是发票错误建议红字冲回,再开具正确的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其他个人”是针对“个体工商户”来讲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的定义,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其他个人”即个体工商户之外的个人。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中“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等不同措辞,其实可以这样理解:如果个人经常发生业务,自然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作为个体工商户,而作为“经常发生业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则属于“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只有个人不经常发生业务、不用办理税务登记,才能属于“从事小额零星(注意:不止“小额”,而且“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这情形当然属于“其他个人”(即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通常不会定期申报纳税,应当执行“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有一个特殊情形,属于明文规定,自然可以“特殊优于一般”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而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定期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起征点2019年已经执行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基于以前规则,季度不超过30万元、销售货物及应税劳务与销售服务是否分别计算优惠待定)。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既然“价格未出”,自然不能确认之。
您好,行政事业单位(如社区卫·生·院)取得的增值税普通法票无需纳税人识别号。
税局的开票新政,只是要求销售方向企业(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法票时需要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向不属于“企业”的购买方(如自然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具增值税普通法票,无须输入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一、发票开具要求是对现有规定的重申和细化。《公告》明确的增值税发票开具要求,基本上是重申和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并非新设立的管理要求,也未提高发票正常使用的条件。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按照《公告》要求开具和收受发票,是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
二、发票填写购买方税号,只限于购买方是企业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税号”);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税号。上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索取发票时均无需提供税号,收受发票的要求与此前没有变化。
三、发票填写购买方税号,只限于增值税普通发票
《公告》明确的发票填写购买方税号,只限于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商、成品油经销等行业使用的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税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如上所述,只有“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父母或者本人扣除,“本科以上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以及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只能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您好,你家员工个人为其他企业生产设备?与你家企业无关?如果是的话,应由员工以个人名义纳税并申请代开发票。不能由你家企业为该员工开具发票,否则属于虚开发票。
如果属于你家企业超范围经营,不属于税务部门业务管辖范围,只要按规定要求开具发票,如实申报纳税即可。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建议到市场管理部门按规定变更经营范围。
您好,企业2018年1月1日后购入的单价500万以下的设备,税收上不再计提折旧,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按会计准则规定: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仍应当按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计提折旧,而不能一次计入当期损益。如果选择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会计准则和税务标准不同,做账仍按会计准则,报税按税务规定,会形成税会差异。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确实,上述机油、工时(人工)费,应当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劳务开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您好,上述条件不能计算采取何种方式利润最大化,还缺少进价及进项税额。假设进价80元,进项税额12.8元。
一、如果内销应纳增值税=100*16%-12.8=3.2元,还要交纳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3.2*(7%+3%+2%)=0.384
税前利润=100-80-0.384=19.616元;
二、如果是外贸出口,出口FOB折合人民币1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征退税差额)5.6
应收出口退税7.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80*(16%-9%)= 5.6
—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7.2
外贸出口实行“免退”政策,出口免增值税,也不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出口利润=100-80=20
上述计算可以看出:出口100 元比内销100元,前者税前利润大于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