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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若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自然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借:固定资产 1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00
贷:银行存款 12600
财务制度以下五个方面,贵公司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制定。
(一)原则性的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
(1)会计核算的体制;(2)主要会计政策;(3)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4)会计科目使用说明;(5)会计报表种类及其格式;(6)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财务管理制度:
(1)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2)货币资金管理;(3)往来结算管理;(4)存货管理;(5)短期、长期投资管理;(6)固定资产管理;(7)在建工程管理;(8)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管理;(9)其他资产管理;(10)销售收入管理;(11)成本费用管理;(12)盈利及分配管理;(13)财务会计报告与财务评价管理。
(二)综合性管理制度
1.账务处理程序制度;2.财务预算管理制度;3.会计稽核制度;4.内部牵制制度;5.财产清查制度;6.财务分析制度;7.会计档案管理办法;8.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9.对子(分)公司等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三)财务收支审批报告制度
1.财务收支审批管理办法;2.重大资本性支出审批与授权审批制度;3.重大费用支出审批与授权审批制度;4.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四)财务机构与人员管理制度
1.财务管理分级负责制;2.会计核算组织形式;3.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4.内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5.对违反财经纪律及企业财会规章制度事项的处罚规定。
(五)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1.费用报销管理办法;2.成本核算办法;3.成本计划管理办法;4.成本控制管理办法;5.成本分析管理办法;6.成本费用考核管理办法。
您好,小编传话
在实务当中,我们最重要的是要知道数据源在哪。
数据源一般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与我们投放相关的,不管是按照渠道或是关键字的颗粒度进行细分,那我们就可以知道每个渠道的获客成本、转换效率是多少;另一个是与收入相关联的,因为计算ROI的分子分母一个是收入一个是成本,所以我们主要看每个渠道对应的收入大概是什么样的颗粒度。
第二点,主要是我们要对数据源背后的颗粒度进行细分、多维度地拆解。
这些数据,如果是能够通过系统后台进行一些呈现,那我们就可以去做一些更细的,第一个就是对颗粒度进行判断,颗粒度就包括成本端、收入端我们可以按照怎样的纬度、颗粒度进行细分。常见的细分方式包括,根据渠道,进行细分,根据渠道的关键词,再进行细分,就可以根据渠道关键词不同的时间点,基于这些点,我们就可以对所有关键词进行更加精准的分析。收入端的话,其实颗粒度不用太细,基本上只要可以取到关键词的收入就可以,因为这个和时间段的关联度并没有那么高。
拆解好以后,财务可以和市场投放团队一起来考虑,针对成本、收入两端的数据,通过何种方式进行监控。
在实务中通常有几种做法,一般来说,企业规模比较大、系统成熟度比较高的,可以通过系统的方式,把两边的数据整合起来,生成一些数据层面的数据仓库报表,我们可以对这些报表做一些阀值监控,针对每个渠道进行相应的阀值监控,这样可以更加好的做到实时性。阀值监控的话,如果ROI降到一定水平,相应的就会预警,同时可以通知市场投放的人员进行操作,如果市场投放特别高的时候,那我们可能会减少这个渠道的投放。另外就是,有的渠道可能这个阶段投放的价格特别好,那我们会把预算进行一个合理的调配,把资源都配置到ROI更高的渠道。
那如果做得比较好的,其实是可以通过一些阀值、预算拨备的方式,能够实现更高效的响应。针对绝大多数系统端不是非常成熟的企业,可以借助一些图形化的BI软件,把一些数据源与BI数据化软件进行对接,它的频率可能做不到以实时为维度,但是可以以天、周的维度来进行数据的分析、监控;针对一些更加偏传统的企业,可以把这个频率适当地降低。
针对更多的传统型企业,可能也希望做一些投放,这个时候,我们投放端可以通过每个渠道把报表导出,以周,甚至可以再慢一些,以两周为单位,先把这些数据源进行汇总。如果是这样的情况的话,我建议,前期我们可以读稍微粗一些,从数据监管的层面,我们的频率可以放低,但是很重要的一点,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数据实时的响应度会变慢的情况下,那我们财务人员就要对整个收入、整个趋势有一个很好的预判度,大概根据前两周的情况就要预判出下两周整个收入的趋势的变动,那我觉得这样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慢慢达到ROI监控的方式。
我个人觉得还是要根据企业本身的规模、系统化的程度,来更好地去运用这些数据,那么数据有了以后,很多程度上我们可以一定程度借鉴我们所谓的系统,这样的话会好一些。那如果没有系统也不用担心,可以通过报表人为地去进行处理,同时结合一些经验的判断,我觉得也能达到一样的效果。以上是我在实务中的一些感悟。
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2019年支付过路费,只能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若取得其他发票,可以依法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不能抵扣增值税。
您好,合理。按现行规定,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规定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者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您公司接到通知,如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
异常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未发现异常情形,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或出口退税有关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允许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继续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
【文件依据】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46号)
一、异常凭证的范围
本操作规程所称异常凭证,是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异常凭证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者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处理工作流程
(一)异常凭证的推送
自认定为异常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异常凭证信息通过手工录入或批量导入方式,录入《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抵扣凭证审查系统”),并推送至异常凭证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各省国税局通过抵扣凭证审查系统,将接收到的异常凭证信息,定期推送至《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
(二)异常凭证的受理
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抵扣凭证审查系统接收异常凭证信息,并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其所取得的异常凭证暂不得申报抵扣或用于出口退税,已经申报抵扣或用于出口退税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告知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
因特殊情况,抵扣凭证审查系统无法准确推送的异常凭证,由接受方所在的地市税务机关统一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人工甄别推送。
(三)异常凭证的解除
走逃(失联)企业重新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履行完毕相关涉税义务、调查澄清相关涉税事项后,纳入税务机关正常监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解除其走逃(失联)企业身份,同时可解除异常凭证的认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抵扣凭证审查系统,将解除信息推送至异常凭证接受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
各省国税局通过抵扣凭证审查系统,将接收到的解除异常凭证信息,定期推送至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
(四)异常凭证的核实
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提出核查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应自接收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常凭证的核实,核实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纳税人稽核比对、纳税申报情况,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备查簿,相关纸质信息与电子数据是否相符等。
2.增值税发票信息、业务合同、运输仓储证明以及银行账单资金流的一致性等。
3.需要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助调查的,可通过抵扣凭证审查系统,委托与纳税人发生交易的上、下游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核实。
4.需要实地调查的,主管税务机关派员赴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就其经营状况、生产能力等进行调查。
异常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未发现异常情形,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或出口退税有关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允许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继续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
异常凭证的开具方和接受方涉嫌虚开发票、虚抵进项,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其他需要稽查立案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您好,1.打开支付宝手机客户端,选择城市服务功能
2.选择北京地税(如果你是其它省份的可以进行选择对应省份的地税即可)
3.进入北京地税主页,点击个税查询功能
4.选择页面下方的功能,进行操作直接登录查询就可以了
5.输入自己的相关信息及密码即可查询。
6.选择对应的年度即可查询详细的个税缴纳记录
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专门规定,上述情况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这种情况可以抵扣,那就没有必要出此文件限制开具专用发票了。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第十四条: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综上所述,“房产证未取得”并不影响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对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又做了进一步明确: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极其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贵公司有两名不坐班兼职人员,不存在任职、受雇关系,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不用缴纳社保;不能按“不超过三万元工资不用开具劳务费发票”,对此行为税务机关通常认定按次掌握,因此需要代开发票在税前扣除。
举例:月工资30000元,五险一金4500元,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
第一个月:30000-4500-5000-2000=18500
18500*3%=555
第二个月:30000*2-4500*2-5000*2-2000*2=37000
37000*10%-2520-555=625
第三个月:30000*3-4500*3-5000*3-2000*3=55500
55500*10%-2520-555-625=1850
问题:工资、保险等都没发生变化,为什么个税越交越多?
答案:个人所得税由按月计税改为按年计税,我给您解释一下,您就会明白。(您须打开一下月度税率表和年度税率表,平台答疑区不好粘贴,您可自行搜索一下。)
月度税率表下每月3000元适用3%税率,年度税率表下每年36000元适用3%税率,相当于还是平均每月3000元。您第一个月18500元应纳税所得额,原本只有3000元可以适用3%,但是却全部适用了3%,相当于挤占了以后月份的低税率指标;以此类推,以后月份适用的税率当然就高了。其实,如果数据完全一样,您把全年数据汇总起来计算一次,与各月计算分别税额相加,结果肯定是一样的;只是按月计税时平均,按年计税时,前边月份比之前要少,后边月份比之前要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