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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要看你借款合同如何表述的,可以归还本金再续借,也可以直接延长借款期限。
您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包括电力,所以应该缴纳增值税,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生产的产品适用税率为13%。
企业卖废品必须按照13%的适用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处理的出售废料已经流出企业,依照企业生产同类产品交纳增值税,应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
v 企业生产购进原材料按照有关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那么无论是销售废品还是下脚废料,都要按照企业所生产的同类应税产品适用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v 关于废料出售税率选择问题,如果生产的产品与耗用的原材料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应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
即:企业生产的产品适用税率为13%,而购进的原材料是免税的,那么,按照规定,企业卖废品必须按照13%的适用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因此,你们企业处理废旧材料,按13%税率交纳增值税,同时交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如果公司主营业务是通过网络销售平台进行的,对于公司采购货物,应按规定取得相应发票,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如果只是零星采购相关货物,金额不大,根据2018年28号公告: 第九条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因此,公司应该改变采购模式,尽量取得相应发票入账。
您好,1. 原文件财税[2014]48号到2019年6月30日停止执行;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并非新增的优惠政策,只是延续优惠的文件。
2. 变化点在于征收方式的大一统。原来新三板挂牌企业分红时要先部分扣缴,后续再根据情况补足差额,新变化是不需要了,与主板的征收方式看齐。
一、没有本质区别,顶多就是相当于涨了工资而已。当然,无论哪种方式,都不能超过比例限制。打个简单比方:假设个人工资10000元(自行负担各项扣除),应扣2000元,扣率20%;如果单位负担,则相当于工资12500元(注意:可不是12000元),扣率20%,应扣2500元,扣除后10000元。
二、会计分录一样,只是数据不同。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原先缴纳营业税时,由于在建工程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所以领用购买原材料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现在已经全面营改增,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比如:购入原材料金额1000万元,税额130万元;领用其中一半作为在建工程,则结转成本500万元(对应进项税额65万元不作调整)。
借:原材料 10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万
贷:银行存款 1130万
借:在建工程 500万
贷:原材料 500万
这里不存在税法、会计差异。
可以不一致,关键是真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电话信息并非法定备案项目,只是为了方便联系;即使企业多个电话,开票信息所留电话与税务机关留存电话并非相同一个,其实并无影响。
您好,1.根据你公司的业务实质,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未开具发票但是取得款项,纳税义务已经产生。所以你公司的实际应于3月份申报未开票收入,并于4月份开具原税率发票。
法条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 建议:你司与税管员沟通,能否更正3月份申报表,补申报未开票收入(需补缴滞纳金,1天税额的万分之五),并于4月开具旧税率发票时,冲减未开票收入。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大部分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更正申报,补缴滞纳金。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您好,1.正规途径提取基本户的钱,需要为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需要。比如购销业务付款,管理费用等。2.进货没有正规发票,影响到的是你司企业所得税扣税凭证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要求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个别情况下特殊。详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如果属于真实生产交易,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划款。请注意收集购进货物涉及的合同、运输单据、出入库单据、资金凭证,证明交易的真实性,防患后续税务核查的风险。
您好,1.工资可以做工资表入帐,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1.1对于你任职的新单位,工资可以做工资表入帐,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注意留存相关资料备案,如聘用合同,工资的银行转账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明任职实质的材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1.2对于你退休前所在的单位,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详见税总办函〔2014〕652号、《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每个地方执行口径不一,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2.个人所得税问题。
2.1你本人再任职收入涉及任职实质的判断,存在工资薪金收入和劳务报酬两种2可能。
是否为工资薪金收入,判断标准在于是否“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则为工资薪金收入,否则为劳务报酬。
2.2退休收入区分为两块。
2.2.1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2.2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政策依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对于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之外的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是免征个税的。对于退休人员符合条件的再任职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符合条件的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经过人为策划,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可以选择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2.3总结:除了免征个税的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再任职收入存在工资薪金收入和劳务报酬两种2可能,根据以上2.1条分析判断。根据新个税法,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为综合所得,按月按次分别预扣预缴,按年度合并纳税,次年6月30日前汇算清缴。
3.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员是不需要购买社保的。
3.1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的,退休返聘人员一般是与招用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所以,单位是无需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社保的。退休返聘人员往往都是在原单位享有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所以企业无须再为他们支付这些社会福利。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3.2如果劳动者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想退休,可以继续缴纳社保。 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是否有继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的问题,其实质就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问题。所以,还是看与公司的聘用合同,确认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如果您的社保的缴交年限都达标了,那就不用交了,如果还未达标,可以和单位协商签订劳动关系合同,缴交相应保险。
3.3对于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的社保中主要考虑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
关于工伤保险方面: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均没有规定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不少地方规定明确排除了离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