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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讲,此处非有税法、会计之差异不可,方得二者皆合要求;既会计照常计提折旧,而税法作纳税调整。
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按照您的描述,上述情形相当于“分立”,变更过程并不直接涉税。分立完成,成为子公司后,企业所得税需要独立计算缴纳了。其他并无直接影响。
其实,这与“私车公用”有些类似。参考如下文件:
《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所述,因本单位公务而发生车辆日常费用报销、加油、过路费等,可以在本单位税前扣除,但须证明相关、合理;比如发票,抬头自然应为本单位,另外还要有相关凭证予以佐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七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您好,公司不需要支付税金。因为取得收入的是员工,员工需要至税务局代开发票,涉及到的税金包括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
在增值税方面,如果按月是没有税的,因为没有超月销售额10万,如果按次,有些地方允许做做临时税务登记,这种情况下也没有增值税。否则,超500元就会有增值税,税率3%。
个人所得税,4000元时减除额800,至于税率各地不同,有些20%,有些则只有1%到3%
签订租赁协议,操作是相对麻烦的。您可以看看是否采用交通补贴的形式,按月发放,这种情况下,只需和工资一样由企业每月代扣个税,且员工不用代开发票,操作较简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以上范围限于“纳税人”,“个体户性质的劳动服务队”当然属于“纳税人”,发生“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自当依法预缴税费。
您好,支付税控盘技术服务费时会有一个凭证提示您抵减,所有的资料您保存留档即可。
也即发票,支付凭证,抵减凭证等都放一块就好了。
您好,如果不是专门于简易计税项目,租赁期在2018年1月1日后的,租金可以抵扣进项的。
虽然您的政策一样,但税务处理需要区分员工和外部人员。
一、员工
(一)即使称之为“佣金”,仍属于工资薪金。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既然属于“单位员工”,则本单位任何工作,只要双方约定一致,皆属于“本职工作”。事实上,任何员工入职之时不可能将可能面临的所有具体工作约定得非常清楚,通常都有“公司交办”、“领导交办”、“等”、“相关工作”等兜底条款。因此,作为一名全职员工,在其全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皆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存在劳务报酬所得。即使属于临时交付工作,可以奖金、补助、佣金等方式支付,但这些皆属于工资薪金范畴。
(二)您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若佣金收回,冲减收回当期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即可。
(四)员工不缴纳增值税,不用开具发票;公司应当按照职工薪酬核算。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二、外部人员
(一)定性:经纪代理服务
(二)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代开发票时预征个人所得税,则代扣代缴时据实抵减。
(三)若佣金收回,冲减收回当期此外部人员劳务报酬所得即可。
(四)此外部人员取得经纪代理服务收入,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需要给公司开具(代开)发票。但个人此项目无法提供专用发票。
您好,对方是建筑安装公司,安装空调并提供服务,开具建筑企业工程发票,可以凭此入账。
您好,通常情况下,无息借款反应的是关联企业关系。如果两家企业都是境内居民企业,且两家企业的所得税率相同,税务局基本不管。因为按照税务总局的文件,调增借出方利息收入的话,允许同时调增借入方的费用扣除,因此一般不会瞎折腾。借入方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因为印花税仅就《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事项征税。而其列举的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合同仅指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一般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须贴花。实务中,该类业务一般不会体现为“借款合同”,因为毕竟有关联交易的独立性原则。你所说的借款人要求是直系亲属是没有依据的。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通知》(国税发[1998]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迅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公务交通、通迅费用才可以扣除。对于企业来说参照政府部门公务员标准执行。各地不一样,可以参照各地政府部门所发的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3年6月18日 沪国税所一[2003]135号
关于通讯费的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纳税人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可选择据实列支或包干使用的方法处理,但不可二种方法混合使用。采用包干使用方法的纳税人,应制定办公通讯费包干使用方案,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包干使用办公通讯费的方案,由纳税人根据企业经营业务需要并参照市政府制定的市级政府机关通讯费标准制定。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无关人员的通讯费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