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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一般情形下,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红冲发票情形限于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也就是说,比如1月份批准为一般纳税人,您最快也是选择2019年1月1日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并依法抵扣进项税额,在此之前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您2019年1月份收到2018年12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当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能抵扣的。
二、有个特殊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应当注意的是,此公告适用范围是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在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本公告所称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如果您在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之前确实“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申报增值税”,对于2019年1月份收到2018年12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由销售方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之程序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也就是说,汇兑损失因外币业务而产生;若外币业务,不会涉及此项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一般情况下,即使代开发票,那也是销售取得收入一方去代开,并缴纳税款。个人代开上述发票,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因为涉及经营所得附征,具体征收比率建议直接咨询一下当地大厅。
您好,收购发票只能是向自然人开具,在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办法下,取得农产品发票(无论是收购发票还是增值税发票)的意义并非抵扣进项税额,而是作成本的税前扣除。因此,你司自农户收购未开具收购发票,是存在成本费用不得扣除的风险的,请与税局沟通此事。最后,对方是公司的,应由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对方销售的农副产品非自产,则不得享受免税优惠,而只能开具征税发票。
您好,根据专项附加扣除的赡养老人规定:(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您好,销售货物时收取的开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当一并计入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试想,我们定价时完全可以拆分出生产设备折旧费,但其性质仍然是销售货物收入。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销售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如果纳税人不是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而是外购钢构件再进行安装服务的行为不在此范围之列。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也就是说,您可以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即按月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收入
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2、股权原值
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合理费用
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股权转让”须当符合市场原则。比方说存在盈利,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原价转让”自然难以得到税务机关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