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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第二条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第五条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如果棚户区改造项目发生的借款利息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
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贷款时: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付款
2、支付贷款利息时 借: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
贷:应付利息
3、存款利息:借:银行存款
贷: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六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根据上述规定,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后的金额确定资本化金额。贵公司向银行贷款1.5亿资金,全部到贵公司账户,贵公司按计划下拨项目部,所以会滋生一些存款利息,资本化金额应按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因此,2018年评为双软企业,请留意后续文件规定。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八条: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也就是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非不能改变,但应符合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比如说,您本来是非独生子女,误填为“独生子女”,当然可以也应当修改(因为这涉及虚假申报,多扣除了)。如果您是“非独生子女”,想修改“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这是不行的;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如果只是自行申报,而未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则预扣预缴无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当然,个人自行汇算清缴仍可享受,税款多退少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认为,银行理财收益,应依上述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此问题可能有些争议,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也就是说,预扣预缴阶段,据实扣除;年度汇缴阶段,则可全额扣除(须符合条件)。
您好!在税收优惠方面,张江高科技园区与其他企业没有区别,研发方面主要优惠是研发费用加计75%税前扣除政策,如果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
除了税收优惠政策外,张江高科技园区的主要优惠政策体现在财政扶持方面,主要有人才引进奖励、税收返还、房租补贴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资金扶持,但这些政策需要一事一议,需要与园区接洽谈判,根据企业纳税贡献、规模以及是否为园区重点招商引进项目而定。如需了解财政扶持政策,建议与园区招商引资部门联系了解。
是的,这毫无疑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您好,免征是没有纳税额的,拿多少钱里是不含增值税的,那么就是不含税收入,不含税收入就是按照1万元来计算,如果是含税的话,把税踢出去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