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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讲,此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如上所述,出差却开具旅游发票,乃是票实不符,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十二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此“销售款凭据”乃是一个税法概念,而非某个字据、纸条之类。而且,“销售款凭据”也不能拆开理解,而是将“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一个整体概念。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比如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乃是发生应税(销售建筑服务)行为(这个前提很重要)并收款(不含预收)、开具发票(按照规定不能预开)、合同规定付款日期(此乃“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之一,但不含预付款日期)、(建筑)服务完成(此亦“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之一)之孰先者。
您好,公司收到政府税收返还,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税收优惠,应当直接按照优惠后的实缴印花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作为税金在税前扣除。如果今年收到本年返还,仍然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理。
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比如对于建筑服务来讲,您购入建筑材料,直接领用到工程项目,当然应当货物品名一致。但您若购入原材料,自行加工成建筑材料然后领用,则购入之“原材料”与工程领用之“建筑材料”当然并不一致(当然,购入之“原材料”与生产“建筑材料”时所领用之“原材料”自须一致)。
一、账务、财务核算方面,是否支付利息可以集团自行决定。
二、增值税方面,如果并未支付利息,则不必缴纳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若支付利息,则要依法计算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须以独立原则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明确规定了关联企业间应当按照独立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您据此调整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及利润表“所得税费用”、“净利润”项目。
一、此文件已经全文废止。
二、“低价(平价)转让股权”并非完全不可,但须有法定理由。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答复】您好!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六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第七条 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第八条 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第九条 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第十条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来判断甲方是否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答复】您好!
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税务机关不作为现象。建议通过合法途径(比如上级部门、行政复议、诉讼等,但最好还是与相关人员协商解决)解决。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账务处理方面,关联公司自行定价即可,包括零转让。
二、税务处理方面,因为涉及关联交易,须依市场公允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答复】您好!
流转税的纳税主体不区分法人公司还是分公司,应按发生的具体业务在哪个公司就在哪个公司纳税;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分公司应与总公司合并纳税。因此,根据这一原则,把分公司发生的前期费用转在法人房地产公司企业自主决定,只要是分公司发生增值税业务,分公司在当地缴纳即可。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麻烦您补充一下:您公司除了提供厂房和机器设备,是否提供其他服务(比如管理、保护等)?或者说,您是把“厂房和机器设备”交给对方,别的什么都不管,还是对方把货物交给您,别的事情他们什么也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