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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的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支出。
您好,您可以按如下方法计算:
不含税工资应纳税所得额=员工实际到手工资-5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含税应纳税所得额÷(1+个税扣除率)
应纳个人所得税=月或年度综合不含税工资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扣除率=应纳个人所得税÷月或年度综合不含税工资应纳税所得额
含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工资应纳税所得额×(1+个税扣除率)
按计算出的含税应纳税所得额计入人工费用。实际发放时按员工实际应到手工资发放,个税上缴税局就可以了。
您好,您可以把包含房屋贷款利息、子女教育等6项附加扣除比照三险一金的方法在工资表中列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抵扣,注意在发放个人工资时不能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您也可以只在报送员工个人所得税时根据规定填报,对员工发放的工资表中不一定非要罗列出来。
您好,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享受时间是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也就是1月份单位发放工资计算个税的时候就可以享受扣除了, 1月份计算的个税在2月初征期申报。在2019年1月15日前申报12月份的个人所得税时不能享受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子女的学历教育扣除时间,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对于子女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所以,符合上述条件的,父母是可以扣除的。个税法并没有规定已经结婚的子女学历教育和本科及以下的继续教育不能扣除。
您好,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平时按次缴纳,满足下列汇算清缴条件的,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达到上述规定条件的,还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如果是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不需要汇算清缴。
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同时在5年期限内按规定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和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相关报表。可以看出税务机关最大限度的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只要求留存备查资料。
目前并没有明确条款规定除个税申报系统里相关的汇算清缴报表之外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外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不得扣除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
您好,《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因此,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子女,就可以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如果某种原因是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协商扣除,但是只能一人扣除100%,或者两人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不能三人或更多人同时享受,扣除金额上限也不能超过1000元/月。
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如果已经提前还清贷款,则贷款合同终止,不再支付利息,因此,不能继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