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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缴纳。
印花税乃是正列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且“(1989)国税地字第34号”文件明确,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而您所描述情形,并不在税法列举范围之内。
如果属于经营活动培训,则可依法抵扣;若属于集体福利性质,那就不行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几个主要文件,发您看看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合同中约定销售精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可扣除的装修费用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可移动家电,如热水器 (太阳能热水器除外)、煤气灶、油烟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 (不包括中央空调、新风系统等)等;家具,如床、沙发、衣橱等;日用品;装饰用品,如窗帘、装饰画等的支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合同中未约定销售精装修的房屋,精装修部分的收入不计入销售收入,装修费用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奖金单独计税的方法一年只能选择使用一次,对于那笔收入适用企业申报时可以自己决定,所以您可以根据税负测算,选择对高管有利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只要一年内发放的都是可以的。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如上所述,乃是“境外销售”,且未“报关进口”,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关税也是同样道理,未进口无需缴纳。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向当地海关了解一下。
个人理解,您发生的桩基费和场平费用是整个场地的费用,而不同装置区属于不同用途,因此应该按收益原则,谁受益谁分摊,所以我觉得应该计入长期待摊科目,在不同装置区进行分摊比较合理。可以选择比如面积等合理的指标进行分摊。
可以。只要符合实际情况即可。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另外,上述“组成一个系统”,本身也可视为加工过程。总之,据实开票即无忧也。
一般而言,分公司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存在清算企业所得税的呀。请您补充一下,上述分公司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吗?
以下是安徽省税局的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可作为参考。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如协定存款属于金融商品的,在合同中约定保本,取得协定存款利息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非保本的,其取得的利息不需缴纳增值税。
二、如属于存款利息的,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规定:“三、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注:此答复来自于江苏省税务局(2021年3月3日)http://www.jiangsu.gov.cn/art/2021/3/8/art_69927_9696219.html
是的,企业注销清算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需要并入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