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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总公司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分企业借款或投资,产生的债权性投资损失或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提供相关证据,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否则,不管以何种名义列支,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⒈《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三十九条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第四十条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四十一条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无形资产》的规定: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确定,依法申请取得专利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因此,上述商标著作权申请服务费和咨询服务费,都是计入管理费用,明细科目可以自行设置。
您好,土地使用权应该581个月摊销,因土地使用权期限是581.79个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当月增加当月摊销,当月减少当月不再摊销。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您好,这属于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如果要合并到一个主体,可以考虑吸收合并、适用特殊重组,这种情况下,履行备案手续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5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相关税费。《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二)3.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一种规费,也是由税务机关征收,与上述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类似,计入“税金及附加”比较合适。
您好,如果是贸易公司,业务购进时的进项税正常认证,发生出口业务时,实行免、退。销售业务的会计分录如下,供参考:
一般贸易的核算
1、销售收入。
财会部门收到储运或业务部门交来已出运全套出口单证,依开具的外销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出口额折换成人民币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销售
收到外汇时,财会部门根据结汇水单等,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汇兑损益
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名称(美元,人民币)
不得抵扣税额计算。按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您好,报刊费没有要求必须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既然“对方开错”,且已“作废”,则此发票自然不能抵扣。您若已“误认证”,则可不作抵扣或者进项转出。
您好,根据1月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每月10万元,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这是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最终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相应文件为准。
您好,1.员工对真实性负责,让他们通过APP提交信息是首先!2.专项附加扣除可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申报时扣除,也可汇算清缴时扣除,当然建议前者。3.具体操作:员工通过APP提交信息,扣缴申报时点击更新自动同步,再导出申报系统的实缴税额表,将税款导出到工资表计算。
您须明白一个道理,“专项附加扣除”并非工资表项目,不是公司扣下这个钱不给您了,而只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作为一个扣除项目,只是反映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纳税人通过电子模板的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信息及时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并及时报送扣缴义务人。如果年度中间相关信息没有变化,则填报一次即可。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您好,员工通过APP提交信息,扣缴申报时点击更新自动同步,再导出申报系统的实缴税额表,将税款导出到工资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