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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层面,“老人”(这个叫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是一个整体概念,不区分一个、两个、三四五个(因为还可能包括继父母、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自2023年1月1日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二、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您公司购入农产品并“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可在9%基础上加计1%扣除。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相关定义: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属于农产品。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农产品。
若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项目,则可加计抵扣1%。
既然乃是位于“同一县城”,则并非“异地”设立分公司,税务管理方面并不涉及异地税务机关,因此没有什么区别。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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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可以。其实,发票开具要求如实;也就是说,发票数据与事实相符即可。如您所述,其实“10-1”的开具方式与直接开具为“9”,并无本质区别,因此都是可以的。
事实上,如果属于税务机关内部管辖区划调整,这不需要纳税人做什么事情,税务机关后台自然就会调整过来。而如果纳税人自己调整,那其实就是注销原先那个纳税主体,而需要新办理另外一项税务登记了,即需要依次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开立税务登记。
严格来讲,作为“无形资产”自然可以。其实,既然只有“5000多元”,直接费用化也是可以的。因为会计上也有“重要性”原则。
所谓充值卡,只是一项预付款凭证,本身不是货物。因此,所谓“销售充值卡”,不应当开具发票。(至于第一道环节,即“充值”环节,那是因为另有文件规定,所以允许;但是再转让这个“充值卡”,则无特殊文件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融资租赁属于租赁服务,并非“金融服务”。
因此,以上发票开具错误,不得作为抵扣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对此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好,再生资源这个行业专属的政策收集如下供参考。
1. 资质
废旧物资的相关资质,请参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并在当地的市场监督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和再生资源回收备案等资质。
2. 税务政策
反向开票机制:为了解决废旧物资回收中发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了“反向开票”政策。企业可以向税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履行程序后,即可便捷地开具发票。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3. 补贴政策
可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参见 财综〔2013〕110号 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