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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能否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因此,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4]153号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代开发票业务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收票方能否按发票注明金额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率调整为9%)
根据上述规定,收票方可以按发票注明金额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因此,税务机关实际工作中,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人不核定未按期(月)纳税,执行每次(日)不超500元,不执行月累计不超2万,其他个人每次(日)超500元按规定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在税前扣除。企业涉及代扣代缴个税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若对方为合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支出项目必须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适用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P+P*r*10)/10*(P/A,5%,10)=P
P=贷款本金
R=月利率
P/A=年金现值系数
解得r=2.95%即贷款利率为2.95%等于年利率为5%的筹资成本,是年金现值等于本金。
您好,享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值税优惠政策不限于行业,但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同时还要符合以下条件:(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五、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六、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您好,您的问题描述的范围广,可以观看我们铂略官网的线上课了解下。详见:https://www.bolue.cn/search/to?resourceType=0&keyword=%E4%BC%9A%E8%AE%A1%E6%A0%B8%E7%AE%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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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号公告并未直接提及“雇员”概念。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于4月4日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中明确答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讲义中认为:“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
个人认为,只要此项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由“纳税人”购进(支付或者报销),确实用于公司增值税应税项目,则“旅客”作为“劳务派遣人员”,可以由用工单位按照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简易计税只是适用于特定项目,而非某个公司;麻烦您补充一下,您所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是什么?
附加税费随同增值税一同征免。既然增值税免征,附加税费同时免征。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定义,(不得转出、需做转出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5月6日答疑:
2009年1月1日之前,对于因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要作转出处理。但自2009年1月1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不需转出处理。
垫资时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原材料、管理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付职工薪酬等(根据业务实际情况)
贷:其他应付款(老板)
归还时
借:其他应付款(老板)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