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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得非常正确。
一、您取得厂房,确认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厂房
贷:应收账款等
二、将此厂房结转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贷:固定资产——厂房
三、进行改扩建
借:在建工程
贷:预付账款、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工程物资等(根据实际情况即可)
四、工程完工结转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厂房
贷:在建工程
一、首先,您必须明白一件事,不是抵扣“进项”,是抵减“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二、确实如您所述,当期可以抵减金额,需要大于当期销售额,否则无法抵减;这在申报表附表三设计格式及公式也可以看得出来。
不同会计制度(准则)下的报表格式并不完全一样。比如《企业会计准则》下的《利润表》,其列包括“本年金额”、“上年金额”。那么假设填报2018年第三季度报表,则“本年金额”填报2018年1月至9月金额,而“上年金额”则填报2017年1月至9月金额。
而如果您的报表格式设置了“本月(季)金额”、“本年累计金额”,则2018年第三季度报表应当分别填写第三季度(7月至9月)以及2018年1月至9月金额。
您可根据报表设计格式据实填写。
参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填表说明:
第37列“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减免的税额。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填写本年度累计减免税额;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以外的所得或非居民个人取得各项所得,填写本月(次)减免税额。
内容方面,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另外可能一些单行文件也会列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也明确要求,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因此,您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账务处理;若非如此,建议进行追溯入账、调整。
您好,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取得政府补助用以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应当记入递延收益。如果该补助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要求,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您好,是否是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相关数据与财务报表数据不一致,如属于这种情况,请核对、纠正并重新上报。
您好,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度,贵司向员工发放年终奖可以根据本人情况选用年终奖计税方法,按政策规定,享受这个政策是根据纳税人的情况来确定的,只要员工个人在2019年取得了年终奖,他就可以有一次选择适用的机会。所以,员工年终奖即使不是同一个月份发放,也同样可以适用年终奖计税方法。需要提醒的是,2019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贵司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对年终奖适用方法的选用,应征得员工个人的同意。
您好,印花税征收采用的是正列举的办法,如果正例举的应税项目中没有,那就不征税。市场推广渠道费对应的合同,如果约定的是应税项目内容,比如广告,那就征税;如果不属于应税项目,就不用缴纳印花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