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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然而如上所述,运输、装卸、建筑皆为服务,而无货物,则非混合销售,并不适用一并开票。此业务应根据各项服务公允价格,分别开具发票。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作为其他个人而非个体工商户的“专家”,通常不会按月申报纳税,所以无法执行此标准,除非另有规定,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是这样描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语“小规模纳税人”不错,但后面还一个前提“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大家都注意到了“3万元、9万元”这两个金额,却有时候忽视了“月、季”二词。通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个体户当然需要定期(月、季)申报增值税;而“其他个人”(即个体工商户之外的个人)则不会每月或者每季到税务局去申报一次增值税。因此,“其他个人”适用纳税期限乃是“次”;增值税起征点也只能执行每日(次)不超过300-500元这个标准了。
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既然向该专家支付25000元劳务费,显然需要取得发票。而个人所代开发票之票面,已经明确了其增值税计算方式及税额。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很明显,“纳税人(发生)住房租金支出”,乃是税前扣除必要条件。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乃是个人,而非公司。
《小企业会计制度》已经废止。《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五条(二):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二)3.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您好,建筑安装企业如果符合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条件,可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的适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 一、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您好,计算基数,简单的说是应发员工的金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计算职工福利费时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实际发放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是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您好,按赠品的公允价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
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您好,要交不动产租赁的增值税(老项目可按5%,新项目按10%),企业所得税(提前跨年收取租金的,可分期确认收入),印花税(租赁合同),不需要交房产税(没有房屋)。
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因此,全年一次性奖金需要计算到社保缴费基数中。
您好,这属于固定资产处置的损失扣除问题,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相关损失资料存档备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您好,应该按《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填写,根据贵司所叙述的情况,代码应为“01045302”。
依据: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
您好,这种情况不太合常理。如果确有证据其属实,那没有什么问题。由于税务机关怀疑其合理性,因此,税务机关可能会调查贵司通过别的途径给总经理支付报酬并且少扣缴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