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如果确实如您所述,那就是提供“销售代理服务”,依法开具发票供您入账理所当然,您可据此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只要确实属于“代理”,即以您公司名义销售、您公司开具货物发票;依法、据实开票即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指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并不适用专项附加扣除。
二、个人自有住房出租,涉及以下税费: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额一定比例附征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您好,可以。对于境外代扣代缴增值税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且不用认证也没有抵扣时限。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文件规定,2019年发放年终奖,可以选择单独计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您好,存货计价主要有以下四种,请选择适合本企业的方法:
1.个别计价法,这种方法适用于一般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如珠宝、名画等贵重物品。
2.先进先出法,这种方法可以随时结转存货发出成本,但较繁琐,如果存货收发业务较多、且存货单价不稳定时,其工作量较大。
3.移动加权平均法,这种方法能够是企业管理层及时了解存货的结存情况,计算的平均单位成本以及发出和结存的存货成本比价客观。但由于每次收货都要计算一次平均单位成本,计算工作量较大,对收发货比较频繁的企业不适用。
4.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只在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的只在月末一次计算加权平均单价,比较简单,有利于简化成本计算工作。由于平时无法从账上提供发出和结存存货的单价及金额,因此不利于存货成本的日常管理与控制。
您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您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政策依据】
⒈《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
第三十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⒉《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您好,如果计划到时候转让变现退出,建议个人持有,退出时税负20%。如果以公司持有,退出时公司环节25%,分配环节20%。如果以合伙企业持有,作为生产经营所得,税率5-35(如果是依法登记的创投企业,也可选择按20%)。个人持有的缺点是如果投资亏损,则无法抵扣其他盈利。
如果计划长期持有,拿分红,建议个人甲-公司A-目标企业,个人乙-公司B-目标企业的结构,公司A和B取得股息免税,只要不分配就税收永远递延。而选择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自目标公司取得分配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
您好,1.
补扣补缴个税如果由员工负担,则无需纳税调整,税务局纳税调整的根据是什么?没有根据!2.如果由单位负担,需将年终奖税后所得换算为税前所得,就税前税后的差额,补充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年终奖;借:应付职工薪酬——年终奖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反而应当补充扣除!
您好,计提的时候需要考虑亏损弥补的问题。现在已经计提了,就下期少计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