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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此时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而不列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但是,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第1列,明确将此作为“销售额”填写;填报说明也明确,第1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因此,上述房地产预收款,构成增值税范畴下的“销售额”。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服务”具体属于什么服务?服务与设备同时发生吗,还是后续才会发生?
显然,上述“通风改造、排风”服务与“实验室家具”并无必然联系,二者并非来自于同一项销售行为,也非销售设备同时提供安装。而是独立的两项业务,发票分别注明实属正确;账务处理也理应分别固定资产(家具)与服务进行。
至于上述“服务”,若金额微小,出于维护原本具有功能,可以计入管理费用(修理费)。若金额较大,具有新的功能(通风、排风)或者明显延长房屋使用寿命,则应并入“固定资产——房屋”(自有)或者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租入)科目,分期折旧或者摊销。
【答复】您好!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根据上述规定,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没有具体地点的限制,只要是合理的住房补贴即可。这里强调的是“合理”。因此,无论在北京还是上海,只要是合理的即可。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发票开具什么内容,不能任意选择,而取决于销售了什么货物。
二、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商贸公司销售货物大多适用增值税税率13%,个别商品9%;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讲,商贸公司销售货物通常适用征收率3%。
【答复】您好!
无论什么形式的买卖都需要按规定缴纳税款。买方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卖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具体税款计算要根据具体情况计算。
如果对方就是不交税,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法院拍卖后应先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对于被投资方企业来讲,无论投资方是企业还是个人,支付股息红利皆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已扣除,则要纳税调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对于投资方来讲,企业符合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由被投资方企业代扣代缴)。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相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一、账务处理方面,可以报销,计入销售费用即可。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可能有些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答:……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2010年汇算清缴政策问答》: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总之,可能见解不同,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问题麻烦您补充一下:公司2017年属于一般纳税人吗?当时没有抵扣的原因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此处“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是指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您的情况不属于此类事由,因此无论购买时是否抵扣进项税额,皆不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而应当按照适用税率(13%)计算销项税额。
您公司需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用于买方入账、抵扣或者扣除),再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用于车辆过户)。
可以一并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上述交通费用及买水果费用,其用途其实一样,理应一并作为职工福利进行账务处理。
参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基于上述规定,公司向法人(法定代表人)股东所借款项,若其确实将资金转入公司账户,可以转作实收资本,以当时银行入账单据、作为股东出资说明等凭证入账即可。
一、出差补助不计入工资总额,从社保缴费基数中剔除。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注:实报实销部分,本来并非员工收入,当然也不是缴费基数。)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差旅费补贴须有标准,不得滥用;具体标准建议直接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或者财政部门。
(二)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用,实报报销,并非员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好,正常是需要计提折旧的。但财税【2018】54号文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所以,如果车辆购入价在500万以内,您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不用再提折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