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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当然,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基于上述原则,个人认为,“因考察设备而发生的差旅费用”,与外购该设备并无必然关联(您也可能还考察别的设备吧),费用“归属性”并不明确,不必作为固定资产(设备)之组成部分,直接费用化处理较好。
【解答】您好!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无产权的地下室和车位”,应根据签订的合同区分“销售永久使用权”还是“规定的使用期限”,无论哪种方式都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只是选择的税目不同,销售永久使用权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规定使用期限的按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该升降平台应该入固定资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搭建一个升降平台,用于维修,维修完毕后,及时拆卸,拆除后不构成固定资产,即使达到上述标准也不应计入固定资产。
(2)税务上又该如何处理?
“购买搭建升降平台的材料费用由我司和维修方共同承担,各50%。该费用是先由我司支付给供应商的,然后再向维修方收取50%的材料款”这对于维修方来说应属于混合销售,修理费和承担的50%的材料费,贵公司应统一开具发票结算;贵公司购买搭建升降平台的材料费用,贵公司与供应商结算后,应取得增值税发票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体工商户取得上述利息,也应单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需要根据情形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谓“分期收款”,乃是针对“销售货物”而言;此乃“销售服务”,并不适用这个。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您可据上规定,结合业务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开具何种发票对于销售方计算销项税额并无关系;但若开具普通发票,则购买方无法抵扣。销售方是否抵扣进项税额,取决于销售方是否取得了专用发票等法定扣税凭证,与开具何种发票无关(当然,存在法定不得抵扣情形则不能抵扣;比如因为免税项目而开具普通发票,则因属于免税项目而不能抵扣。又如简易计税项目,有时候也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但仍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您好,问题描述不清,谁转让给谁,转让的是哪个公司的股票,B公司债务,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职业资格的具体范围应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经查,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属于《目录》之内,但上述基金从业资格证书不在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