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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您补充一下,推荐人与客户存在什么关系吗?这个返还款项会最终回到或者实质回到客户手中吗?
既然如此,您应当全额确认收入、计提税费。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返给推荐人之款项作为销售费用,且须注意以下两点:
(一)应向其取得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相关规定,其他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不超过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这只是计算税额的公式不同而已,账务处理完全一样。
借: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等,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等,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
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三、凡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
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征收率
前款所称的应税收入是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申请按次开具发票的
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并参照地方规定,凡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其经营
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3%。因此,不再重复征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税务局会怀疑贵司支出的真实性、乃至虚开发票问题(没有直接的付款证据佐证),但一般往往不了了之。但建议最好大额支出由公司直接转账给供应商,从内控健全也应如此,不是嘛。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28号规定,实在无法取得发票情形,要求一定银行转账支付,如果未来出现这种情况,你公司上述支出是较难扣除的。
您好,最规范的处理是谁用工,和谁签劳动合同,谁发工资,缴纳社保。现在合同是跟集团公司签的,两种理解:一是员工是集团员工,只是派遣到成员企业。补充集团公司和成员的派遣协议,开具劳务派遣发票给成员公司作税前扣除。工资这块成员公司直接支付给员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34号文规定,可以直接作税前扣除,无需取得发票;二是员工是成员企业的职工,劳动合同签订主体错误,重新签订,改正后处理。
2015 34号公告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所以,在工程结束汇算清缴前,您可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劳务成本的。相关成本发票只要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就可以,如果汇算清缴时还不能取得,就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了。
您好,要求1.收入来自境外。是否来自境外对照实施条例第三条判断。2.同时该收入由境外单位支付。
例如,美国人在德国为中国外资企业在德国的母公司提供服务,且该服务款由德国母公司支付,则免税。
您好。这样会有影响的,因为没有发票是不能进项抵扣的,虽然可以计入成本,但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没有发票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
您可以采用如下三种方法解决:
1、让养殖户去国税局代开发票,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及《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养殖户可以申请免税代开发票。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社员自产的农产品,也免征增值税。
3、向税局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时自行开具。
您好,公司组织员工出国考察学习,单位应该与旅行社签订组织考察学习的合同,并明确发票开具“考察费”,而不是旅游服务团费。附件资料应包括:去考察单位或项目的邀请函或者相关协议、参与考察人员的姓名、考察的时间与地点、考察任务、考察结果、支付凭证等资料。
如果确是考察学习费是可以计到管理费用——考察费科目的,账务处理上计到哪个科目都不是重点,重点是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是否承认。
如果被认定该考察实质上为员工提供的旅游福利的,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根据财税【2004】第11号文件,还会要求单位代扣代缴相关人员个人所得税的。
您好,工资作为工资收入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体户按生产经营所得申报,两项彼此独立,无需合并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