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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此文件该条款已基本由《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之规定所代替(此处针对“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相关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您好,如果该政府补助属于按规定应该纳税的情况下,本年末需要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收入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以后计提折旧年度内再逐步递延转回。
所以您本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分录正确。
以后年度计提折旧时账务处理如下:
计提折旧:
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按固定资产总额计算的每年应计提折旧额)
贷:累计折旧
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收到的补助金额÷折旧年限)
贷:其他收益(与经营无关的转入营业外收入)
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补助金额*0.25÷折旧年限)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相关依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第二款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因此,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除符合第二规定条件的,都应计入应税收入。若企业计入递延收益,应在取得当年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以后再逐年调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务方面还是得看实质,与之前有没有房产证关系不大。涉及销售方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购买方涉及印花税、契税。
作为关联交易,其税务定价应符合独立市场公允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2019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因此,2019年1月1日起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不需要在下一个月自行汇总申报,符合规定的(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在年终汇算时进行申报。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因此,水利建设基金国家尚未出台取消政策。水利建设基金按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和规定比例征收。
您好,条例附件中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8项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借贷属于金融业务,需要经过批准才能进行,所以未经批准个人从事借贷业务不符合金融监管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借款合同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这个没有妨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您好!
2016年5月1日前销售房产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购买方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
因此, 这个非法人单位是母公司的下属企业,母公司需要补缴契税、印花税。2007年该房产再次由母公司出售给集团公司,母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此即“会计主体”假设。
请您务必注意,既然“公司老板自己在个人手里买了一点货”,则这是“老板”自己的事,并非公司业务。老板、公司并不是一回事,这是两个不同主体。
钱到公司账面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老板)
仅此而已。当然,老板亦须自行依法履行相关税收义务;但这并非公司义务。
目前没有这方面的全国的优惠政策。
当然,房产税属于纯地方级税种,地方人大、政府拥有部分征免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相关情况您也可直接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
您好,小编传话: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奖)延续三年,如果奖金可以安排的话,建议分一部分到年终奖里。其次 可以合理利用专项附加扣除,第三,由于劳务报酬不计入社保基数收入,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建议从非关联公司 发放一部分劳务报酬给这些技术人员。第三条 没有节税效应,但可以节约一部分社保,当然也需要员工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