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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现行税法相关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若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依法进行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二、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
三、专项附加扣除反映于《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并不扣除于工资表。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至于“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此时已经过期,不能再适用此办法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公益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税前扣除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二)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
(三)在年度利润总额(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12%以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四)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若上述支出与公司经营或者营销有关,可以作为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如果无关,只好作为营业外支出,而不能税前扣除。
应当计入管理费用(明细科目自行设置即可)。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另外,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上述决算相关费用,算不上明显地与筹资相关,不必作为财务费用,列入管理费用即可。
您好,不需要。抵免是等到实际分配时再抵免,未分配不抵免。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财税2009 125号: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您好,不能享受免税优惠,也不适用简易计税,按照16%缴纳增值税。
当然可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明确,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个人,而非扣缴单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区分每个个人,选择是否适用该计税政策。
您此时提问,我就假设2019年1月发放上述各项。并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因为您未提供上述数据),且假定您将年终奖单独计税(理论上可以不这样做)。
显然,月度工资不用纳税(不足5000元费用扣除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明确,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4000×3%-0=720元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总局网站在《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常见疑问50答》提及上述“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差额减除”,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却未有此表述。不知此项政策仅限于2018年度,还是在“财税〔2018〕164号” 文件一时疏忽了(上述“50答”及“财税〔2018〕164号”时间紧接)。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因此,上述情形属于“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
请问您适用什么会计制度(准则)?什么情形的减免税?哪个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