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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二者原本是一回事,最多就是顺序问题。
打个比方:您买了些食品,如果一开始就打算用于职工福利,则此进项税额直接不要抵扣就可以了(即:不得抵扣);如果一开始打算用于销售,当然可以抵扣,您就抵扣了,后来改变主意,用于职工福利,既然已经抵扣,那就再作进项税额转出。总之,如果没抵,就不得抵扣;如果抵了,就再转出,结果都是一样。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关于不得抵扣(抵了须作转出)的情形如下: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所得税目前九个项目,请问上述个人所开发票,是因为具体什么业务?
参考湖南地税12366答疑(2017-12-06)《企业购买的公众责任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因此,企业参加的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可以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基于以上认定,上述责任保险既然属于财产保险,则非不得抵扣情形,自然可以依法抵扣。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不得使用留抵的进项税额抵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直接按照实际应纳税额2%部分计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注:3%只是计算过程用到的一个数;不是提了3%,又给了1%。相当于按照3%还原销售额,而直接按照2%计提应纳税额。
(二)账务处理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可以免征契税,其他税费需要视同销售依法计算缴纳。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六、资产划转: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您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只是一种方便快捷的申报工具或途径,须自行申请。并不是一种新的贸易出口方式。申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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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与公司属于关联关系,应当按照独立市场公允原则处理税务事项。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若向非关联企业无偿提供资金借贷,则应视同销售服务,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注:对于非金融企业资金无偿拆借,通常会用到此条,即以当地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第(一)、(三)两项多半用不到。)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如果具备关联关系,还会涉及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二、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某笔收款或者销售额发生营改增(2016年5月1日)之前,理应缴纳营业税,而不必缴纳增值税,也不涉及增值税简易计税。而如果发生于营改增之后,则不再缴纳营业税,而缴纳增值税。
如您所述,如果某笔收款于营改增之前,并已缴纳营业税;而于此时结转收入,则不用缴纳增值税(除非金额更大)。
参考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十三)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您须明白一点,只要本身符合抵扣要求(比如:实际业务、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合法抵扣凭证、不存在法定不得抵扣原因等),则不必进、销一一对应(当然须得实事求是)。而且如上公式,增值税并非分项计算,而是汇总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当然,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本身分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开具未超过360天,都是可以认证、确认。若系统确实无法找到,可以直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主要还是取决于用途。
比如您若准备单独销售,则作为“库存商品”。又如您之前提及,若用于所开发的商品房,则一并计入“开发商品”。若用于办公场所,则视办公场所来源,计入“固定资产——房屋”(自有房产)或者“长期待摊费用”(租入房产)。
显然,这是垃圾清运费。最关键之处在于,如您所述,此项费用乃是生产(洗煤)环节所必要;因此,个人认为,计入生产成本即可。或者,先计入制造费用,然后结转到生产成本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5001 生产成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