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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土地使用权,借:无形资产,贷:银行存款,同时缴纳契税,与未分配利润无关。购买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的,依据财政收据、出让合同记账。受让取得的,依据对方开具发票、合同记账。
福利费14%并非计提了就可扣除,而必须得实际支付了才可在实际支付在工资薪金总额14%内扣除。3.5%同样如此,计提的时候不可以扣除,而等到实际支付的时候,并入实际支付的职工福利在14%内扣除。另外,3.5%发放给困难职工的时候,可享受个税免税优惠。3.5%属于法定计提事项,14%一般不予计提,而是待实际支出时再做账。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现行国内旅客(公路)运输服务,可以作为抵扣凭证的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客票三类,各有不同规定:
一、以公司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增值税额依法抵扣。
二、以公司名义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面增值税额依法抵扣。
三、公务活动中,以员工个人名义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客票: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您所说的“交通费发票”、“户头是单位”,若属于因“国内旅客(公路)运输服务”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则票面增值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这样不符合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
以上就是“三流(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一致”原则,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如上所述,开票单位、收款单位并不一致,不符合规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一)……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总公司、分公司各自独立作为增值税纳税人,除非“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
清产合资是被吸收合并等情形,增资扩股不需要。
这张发票不能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抵扣项目限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约车服务费”并非“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而是属于中介、代理性质,将其作为“运输服务”开票本来就不合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须明白一点:印花税不是针对什么公司征收,而是针对什么项目征收。
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劳务公司若有以上各项,则须依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所列项目、计税依据、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否则不必缴纳。
按照现行增值税范畴,劳务是指“加工和修理修配”(《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还列举了“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两个项目;当然,本质上此二者也可视作“加工”)。至于营改增各项,则称之为“服务”,即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各项目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税方式、优惠政策等各有不同,因此需要您补充一下“劳务”类型?同时也须告知增值税纳税人类型(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您所问的乃是计算税额的过程还是纳税程序方面?
按照新税率开票。因为如果按旧税率开票,也就意味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之前,但申报时并未有未开票销售收入填列,存在滞后纳税行为,会要求加收滞纳金。价格方面,如果合同约定了固定价格,可以不对价格作调整。如果约定了税率变化价格调整, 或对方坚持不同意愿意让步的,可在维持不含税价不变基础上,调整税款部分。
一、关于纳税信用评定,目前主要政策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4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项已经废止,2019年并无调整。
二、根据上述公告第三十三条: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您可以登录北京税务官方网站搜索一下当地具体实施办法。
三、根据上述公告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此条款并未因留抵退税政策而调整。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留抵三个月不评A级,这里前提乃是“非正常原因”。
您好,应当可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所在地省、自治区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时间安排的残疾人及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解释的通告》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四舍五入取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度12个月职工人数之和÷12)。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1年以上,中途离职或退休,或是在下半年才签订的1年以上的合同,此员工应计算在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内。用工年平均用工人数=用工人数×用工算术平均月数÷12个月(结果须四舍五入取整数)。
季节性用工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用工算数平均月数÷12个月(结果须四舍五入取整数)。例如:季节性用工有300人,用工时间为2个月,季节性用工年平均用工人数=300×2÷12=50人。”
这个就业人数就是指的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通知明确,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综合上述规定,贵司的处理应当问题不大,但有风险,因为代征的税务机关会比对相关数据,发现贵司工资发放与社保错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