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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其实这也是您公司的工程收入,原本您公司拿到这笔工程收入,然后用这笔工程收入给员工发工资、交社保,只是人家怕您给人欠薪,所以直接替您发出去了。所以,这个业务的事实,还是您公司取得了这个收入,只是结算上的事情。总之,如上所述,并不存在“三流不一”。
问题是,总公司买了东西,怎么到分公司手里呢?显然,这儿也需要增加一个环节,即总公司要把这个货物先卖给分公司;即使白给,税法上也要视同销售处理才可以的。
那也要视同销售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可以。这与诉讼判决没有关系。
对于利息费用,就是一般要求,税前扣除凭证需要取得发票,再就是附上支付单据、相关合同协议等。
只要业务属实,那也问题不大。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是,这个事情,不符合常理呀。您家装修房子,让路人甲出钱,人家怎么会同意呢?
相关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七条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九条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也就是说,不能“公司想用什么核算就用什么核算”,要按照准则规定选择适用方法。
1、正常利息
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要将计入开发成本的资本化利息,调整至财务费用计算扣除。
参考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2、逾期利息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不包含在内,不得作为扣除项目。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七条。
既然“母公司想分包给子公司一部分业务”,这儿就涉及一个环节,即母公司销售“无形资产(承包权)”给子公司,把这个环节做了(开票、计税),后面子公司出售资源,只要业务属实,如实计税、开票即可。
一般而言,最主要就是资产负债表、资产清单,当然,通常会有相当比例非货币资产,那就要进行资产评估、提供评估报告了。另外,相关合同、协议也是需要提供。
你如果满足上述规定,可以作为公益性捐赠按利润总额12%扣除税前,需要取得接受捐赠政府部门开具的捐赠票据。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我理解立体停车场不属于房产的概念,不应该缴纳房产税。
出售立体停车场,我理解也不属于销售不动产,不涉及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