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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抽奖发出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库存商品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虽然上述情形属于视同销售,但购入价格即为视同销售公允价格,导致净应纳税所得额并未增加。
二、上述年会抽奖,奖品价值应并入抽得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一并计算,所以上述分录并未单独体现,可于发放工资时一并处理。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9项: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青岛国税答疑:对于选择简易计税且存在差额扣除的建筑服务收入,纳税人使用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使用差额征税开票功能进行开具,而应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有多地答疑也是这个观点。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债务重组利得理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若上述亏损乃是税法口径且未超出可弥补期限,自然可以进行税前弥补。
您好,根据陕财办行〔2014〕19号(http://www.sf.gov.cn/info/1323/28403.htm?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机票、火车票据实报销,住宿费据实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省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省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顾名思义,红字发票只是“红字”或者“负数”开具,开票项目与蓝字并无不同。都是依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也就是说,增值税征税范围限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情况,若公司自己的实验室领用自产产品用于自己实验,则不用视同销售;只是生产、经营过程正常消耗而已。(当然,若实验结果最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或者免税项目等法定不得抵扣情形,则相关进项税额应当转出。)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贷款利息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银行当然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我没有完全明白您的意思。总之,6月入职,则扣缴个人所得税时,收入、扣除当然只从6月开始算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相关规定,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您好,财税〔2011〕100号: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税法没有规定,异地颁发证书在本地不能使用,难道北京的证明效力反而低于呼市?“信息产业部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是北京地区认可的检测机构。另外再提供第2项规定的材料,软件产品登记证或著作权证二选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上述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建议退回重开。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如上所述,如果您的子女“未成年”,则操作符合税法规定。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依据上述规定,所谓“在闽侯县上班”,即为在“福州市上班”(请不必抬杠,目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文件就是这样规定);上述情形不符合房租扣除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