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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公司旗下四星酒店,食宿和餐饮,一般纳税人,从农业合作社(零税率,能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进农产品加工餐饮,进项税额应按9%计算抵扣,非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因此,公司旗下四星酒店,食宿和餐饮,一般纳税人,从农业合作社(零税率,能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进农产品加工餐饮,进项税额应按9%计算抵扣,除此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您以购买A股东股权方式,收购了矿业公司。A的另一家公司在税务局有欠税。税收是按纳税人确认纳税主体,您以购买A股东股权方式,收购了矿业公司,税法上不负有A的另一家公司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上述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建议您通过钵略的客服找一下专家或当地税务中介机构处理。
现行国内旅客(航空)运输服务,可以作为抵扣凭证的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三类,各有不同规定,取得其一即可依法抵扣,以下一一介绍:
一、以公司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增值税额依法抵扣。
二、以公司名义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面增值税额依法抵扣。
三、公务活动中,以员工个人名义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
出租方是土地使用税法定纳税义务人,承担土地使用税理所当然,自然可以依法税前扣除、不必因此而纳税调增。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此处是指法定土地使用权,即相当于其他资产“产权”,因为单位或个人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并非承租方因租赁而取得租赁使用权利。此节立法、教研、企业等层面毫无争议)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因此,土地使用税法定纳税义务人是为出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销售给谁,是您的自主权利。如果确实发生上述销售行为,票、货、资(即三流)一致,则并非虚开发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认定“虚开发票”,关键在于“是否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主管部门通常会从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三者进行比对、分析、认定。
开具普通发票,需要计提销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相关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作为销售方来讲,开具何种发票,与计提销项税额无关,与是否可以抵扣无关;发票开具类型,只是影响购买方是否可以抵扣。
需要缴纳房产税。
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一、我需要完善一下您的描述。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若以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则其不必限定使用范围。餐饮行业一般纳税人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以按照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依法抵扣。
二、如果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参考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应当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代开发票时会附征相应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及附加等。否则,取得后,可能因为没有合法扣除凭证,其摊销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收益,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个人以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如上所述,既然“与银行签订合同,时间一个月”,则其似乎并非上述“以交易为目的”,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者更好一些。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打个比方:您卖了1000元的A商品,收了1000元;赠了100元的B商品。A、B二者当然皆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您须明白,二者合计销售额1000元。也就是说,所谓A商品的“1000元”,其实包含了A、B二商品;说句通俗话,大家都很聪明,事实上大家都很明白:您收了1000元钱,卖了A、B两件商品。是的,二者皆属于应纳税项目;但是,不需要另外缴纳。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有三个文件用于参考: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麻烦您确认一下:所谓“合作伙伴(个人)开发业务”的详细情形?因为什么给予“推广返现奖励”?工资、劳务原本属于不同概念,您说的到底是工资还是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