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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纳税期间,通常季度或者月度;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二、关于纳税项目
(一)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也就是说,印花税项目并不在于什么公司,而在于发生了什么项目的业务;若有上述项目凭证,自须依法缴纳印花税,否则不用缴纳。
(二)水利建设基金通常依据增值税额一定比例附征,具体比例及优惠政策建议直接咨询一下当地主管部门。
此发票并不规范,但是核定征收情形并无影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开票人应当据实填写,而非笼统地写作“管理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也就是说,凭证不规范原本就是核定征收理由;您既然核定征收,自然不会要求凭证规范。
您好,全国范围内的保税区主要有:上海外高桥,天津港、深圳福田、深圳沙头角、深圳盐田、广州、大连、青岛、张家港、宁波、汕头、厦门、海口、珠海等城市的保税区,洋浦区等。相关税收优惠有:
(1)减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进口货物免税。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所需的维修零部件、生产用染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3)进口基础设施物资免税。对建设保税区基础设施所需要的进口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4)进口出口产品货物保税。区内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予以保税。
(5)转口货物免税。区内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复出口后,免税。
(6)出口产品免税。区内企业加工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7)国产钢材免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用“以产顶进”的国产钢材为原料加工产品出口的,免征加工环节增值税。
建议进一步咨询各地保税区相关政策,以方便准确执行。
您好,会计按会计准则中收入准则确认收入,所得税收入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确定,确认收入,如果和会计处理有差异,通过年度申报进行调整。增值税申报则要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来确定。问题中,已经开具发票,就应当按开票收入申报增值税。由于问题没有给定其他相关信息,比如,货物是否发出,所以,没法确定其会计及所得税收入应当何时确认。如果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不确认收入,则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可以收取,但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个人认为,这样是可以的;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文件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并且理所当然盖章清楚、完整。盖章不规范自然不行;但有错即改也是当然之事。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补盖规范,且二章并不影响发票各栏清晰辩认,应当还是合规。
您好,可以。
增值税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81号)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注意:截止目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并未出台2019年1月1日后仍旧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文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国税发[2009]8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其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2.5%),六年后所得税按25%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将核准的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列为所得税优惠项目。
非常简单:据实开具。您须转变一下观念,不是“哪些企业可以开具其他加工劳务和修理修配劳务”,不要这样想?只要您支付了“其他加工劳务和修理修配劳务”费用,对方有义务给您据实开具发票;若对方当前经营范围并不包含此项目,则其自行增加经营范围,与您无关。
关于“超经营范围”,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可以接收,但是不得抵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实际发生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购买行为并依法索取专用发票,销售方不适用免税而购买方并非消费者个人,则可以开具(代开)、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即使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用于抵扣。
应当分别计算。
一、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公司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则依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若向自然人股东分配利润,则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经营者依照经营所得,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