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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转让价低于股权取得成本,应扣缴企业所得税为0,也不需要预缴。
1、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上所述,既然“房屋已实际交由我公司使用”,则可按照法院裁定价格入账。
培训费也是职工教育经费组成部分。
事实上,职工教育经费(包括培训费)不能笼统地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也是应当区分员工岗位,具体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按照员工岗位来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贷:银行存款
既然乃是“数字化”运营服务,可以开具“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税服务”。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也就是说,可以另行约定比例。如果不约定,就按实缴出资比例。但是,因为涉及境外关联企业,并且税负不同,建议最好还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主要还是在于合同如何约定:比如说100万,如果约定这是含税总价款,那您给他100万就是了,至于他交多少税,那是他的事,与您没有关系。而如果约定了这是不含税价,那就要遵守人家法律,另外支付税款了。
您好,美国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管理是比较严格的。
但对于具体业务,由于我们的服务范围是中国大陆境内,因此无法给您提供进一步信息,如有需要我们可以协助联络美国的会计师合作方。谢谢!
您需要明确一下:具体赠送的什么产品?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四种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按顺序使用: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贵公司可以选用排污系数法进行计算纳税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