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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二、人员借调协议不属于应税合同。
三、培训课程协议不属于应税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四、通讯不属于应税合同。
五、网络费用不属于应税合同。
六、电话费月租不属于应税合同。
七、审计服务不属于应税合同。(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这个应当可以吧。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因此,个人认为,因培训而发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一并作为培训费用开票是可以的。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是用采购来的“电脑”来代替“服务费”,还是因“采购行为”而代替“服务费”(采购来的电脑不给第三方)?
您是说公司向个人销售产品吗?能开发票呀。
如果“小程序”是您公司的平台,那不用另设科目啊。直接确认销售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没有特殊之处。
确实,关于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经纪代理(招聘),需要明确一下概念,我举例来讲吧:
比如,甲公司派了自己公司10个人来您这儿干活,听您公司安排,这是“劳务派遣”。
如果甲公司以自己作为招聘主体,为您公司从市场了招了10个人过来,这是“人力资源外包”。
如果甲公司以您公司为招聘主体,甲公司作为“中间人”,为10个人到您公司来工作进行“撮合”,这是“经纪代理服务”。
税务处理时建议选用一般性税务处理,不要选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来说,一般性税务处理需要纳税,但省时间;特殊性税务处理,不需要纳税,但时间太长。因为你家的子公司是资不抵债的,所以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是不需要纳税的。选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浪费时间,还没有税收意义。
选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母子公司不需要准备什么特殊资料。将子公司按“企业合并”的理由注销就可以了。同时向税务机关递交《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选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除了准备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资料外,还要准备下列材料:
1.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合并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
2.企业合并协议或决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企业合并当事各方的股权关系说明,若属同一控制下且不需支付对价的合并,还需提供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
的控制在 12 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4.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5.12 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6、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7.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相关所得税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和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况说明;
8.涉及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需要提供其合并日净资产公允价值证明材料及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弥补情况说明;
9、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10.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11.重组前连续 12 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
理情况的说明;
12.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
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答复:1、是否为生产企业需要以企业《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为准。
2、可以变更企业类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56号,(三)《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如果用于“研发”,则其折旧或者摊销,作为研发费用是可以的。
但是,税法上,可以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仅限于设备器具。因此,这个车间的摊销或者折旧,所形成研发费用,不适用加计扣除的。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既然注册成为“公司”,那就不能“代开”发票了,而应当办理发票申领手续,就其实际发生的业务,依法、如实开具发票。对于增值税而言,税法上的“劳务”(即加工和修理修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当然,经营公司还会涉及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
首先,对于确实符合税法规定的“兼营”业务,开在一张发票上,分行各自适用税率开具,本身也没有错。
但是,我必须指出的是,兼营和混合销售,最大区别在于,前者乃是分别进行,后者则在一项业务之中。就依您的例子来讲,如果“销售并负责运输”,那就是混合销售;如果您公司销售A货物给甲公司,另外您公司对于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B货物进行运输,这才是兼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也就是说,如果实质上属于混合销售,那就要视主营而一并适用税率开具发票了。
首先明确一下,如果是租赁电脑丢失进行赔偿,其实并没有产生增值税得应税行为,对方收到补偿款后开收据给你公司就可以了,然后如果这个钱由个人承担,那公司就走一个往来科目,一借一贷就可以。
如果按您所说开了发票,就可以理解是买卖了,相当于您 公司购入电脑再转售给员工,那么你采购可以取得专票进行抵扣,如果对方给你开具发票价税合计是3000,那么你给员工开票也是按价税合计3000 就可以,向员工收取3000元。如果这样操作,就是做一个采购得分录,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进项 贷:银行存款 , 再做一个销售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销项 ,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库存商品
您是说,收购废钢之类,然后销售出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