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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层面的“代收代付”,当然不用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二、是否属于税法层面“代收代付”,并不取决于一份“代收代付协议”。
三、参考两个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销售额……不包括以下项目:(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关于这个问题,我想有必要向您解释一下“代收代付”的含义。
假设厂家(供货方)给您供货,您发货给消费者;消费者把钱给您,您再把钱给厂家。这样的话货、钱都经您手;至于手续费,从货款中扣除或者厂家另行支付都不重要。这可能就是您认为的“代收代付”。但是有一点极其重要:
“发票由谁来开”!我不是说谁来动手、谁来操作电脑,是发票上“销货单位”是谁,即以谁的名义开票,这才是关键。如果厂家开票,不论他自已开了让您转给消费者;还是您以厂家的名义来开,但是发票上“销货单位”必须是厂家。如果签订合同,也是这样,是厂家和消费者签订合同,您最多就是转手。这才是“代收代付”,这样货款您作为往来,手续费才是您的收入。
如果厂家和您签合同,给您开票;您再和消费者签订合同,以自已名义给消费者开票,那就不是“代收代付”,而是“一购一销”。
也许上述销售活动大多消费者不要发票,但是您可以思考一下,或者说是否和厂家有过约定,如果消费者要的话,则发票由谁(的名义)来开;如果需要签订合同,合同由谁(的名义)来签。
最后说明一点,也许行内您的“代收代付”业务和我解释的不一样,但是税法有一条,其他处理与税法不一,则税法优先。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要享受注册地税收返还政策,需要注册地有真实业务发生,实现税收收入,而按税收规定实际经营地也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这样是两个增值税纳税人之间产生真是交易,有物流、票流、资金流,否则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上述“代理合同”,实质上相当于个人所得税范畴的“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按照现行政策,专项附加扣除适用于居民纳税人综合所得。而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组成部分,自然适用专项附加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也就是说,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时并不进行专项附加扣除,而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若因此前未扣而致多缴,则此时可以退税。
显然,您购买的是设备,开具设备发票毫无疑问。关键是谁来开票?这取决于谁是您的真正销售方。这也不难区分,谁与您签订设备销售合同?设备出了质量问题,您到谁负责?这就是您的真正销售方,由其给您开票。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上述业务属于法人股东股权转让。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股权转让是指是转让目标公司净资产,税务机关按目标公司净资产公允价确认转让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因此,建议先进行利润分配后转让股权。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目前就是执行上述这些。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一、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上述土地使用权应并入房产价值,一并计提折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一、您实现收入,取得货币资金、房产、车辆,并无区别。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
贷:应收账款
二、销售房产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销售车辆涉及上述各税费(但不含土地增值税)。上述税费涉及抵扣、扣除以及计税方式、地区因素,其实就是和您说了税率也没意义,并非直接依据销售收入计算得出。
您好,商标是一种法律用语,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服务上采用的,为了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一般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品牌”指的是产品或服务的象征,品牌不单包括“名称”、“徽标”还扩及系列的平面视觉体系,甚至立体视觉体系。综上所述,如你公司产品有商标,在向海关申报时应如实申报。
一、若平均发放,虽然累计预扣制度,但按年计税,只是各期税额不一样,但全年一样。个人所得税本来就是年度计算。
应纳税额=500000×30%-52920=97080元
二、若依上述“月薪+年终奖”方式发放
(一)月度部分
应纳税额=8000×12×10%-2520=7080元
(二)年终奖部分
500000-8000×12=404000
404000÷12=33666.67 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2660元。
应纳税额=404000×25%-2660=98340
上述两部分应纳税额合计=7080+98340=105420元
您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相关规定,自行计算、选择一下。
一、可以做账,只要老板同意。
二、不能用于计税,即无法得到税务认可。
(一)增值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若向个人租赁,且每月不超过3万元,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2、否则,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