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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当然可以使用。
根据“新条例”第四十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的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拨缴给工会组织、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取得合法票据即可税前扣除。至于是否使用完毕,何时使用,与企业所得税计算无关。
您好,不能,年终奖一年只申报一次,2021年年底发放的,属于2021年工资收入,又无法再次作为年终奖申报,自然需计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一、是否计提折旧,与固定资产来源无关。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因此,上述固定资产也应计提折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一、(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二、如上所述,既然应提未提,则应按照“会计差错更正”进行追溯处理,补提相应折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往年部分)、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当年部分)
贷:累计折旧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利润分配并进行相应所得税、留存收益调整处理。
具体计算方法为将年终奖金额除以12个月,以每月平均数来确定税率以及速算扣除数,之后根据公式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即年终奖的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可以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并且不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
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发放,不能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应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合并纳税您好,1月份的工资的不管发不发,都计入1月份的成本,1月份发放2月份申报,可以扣除。
一、劳务合同一般是临时的,类似承揽性质的,才是劳务合同,签订的劳务合同,双方就不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可以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
二、如果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则必须给劳动者购买社保,否则,用人单位的行为就属于违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和职工就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管用人单位和职工是否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都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材料与施工劳务费分别开票、计税势在必行。
您好,2018年已经用过一次个税优惠的话在年内就不能用了,19年发放18年度年终奖是否继续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政策,尚未明确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不属于本单位的车发生的各种费用都不得在本企业税前扣除。
私人车给贵公司拉原材料,属于该个人给贵公司提供运输服务,贵公司与该个人应以运输发票结算,而“私人车”发生的各种费用比如ETC卡通行费,应由其自行负担。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贵公司以前年度政府补助的固定资产记入了资本公积,会计上应计提折旧,如果政府补助已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但所得税上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其折旧不能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