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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因此,母亲满60岁后,儿子属于独生子女按“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规定,可扣2000元赡养老人支出。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因此,父母中年生了二胎,父母满60随后,老二还在读小学,老大不能扣2000元的赡养老人支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增值税行业税负率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时间段是不同的,全国无统一标准,增值税税负率是作为税收评估管理的一项参考指标。
“自助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终端”是纳税人在自助式办税厅开票的系统,属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一种形式,必须按规定开具。发票明细是自己做的,不是税务终端系统开出的,属于不合规发票,不能报销。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均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和税前扣除凭证。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现行税收滞纳金不应是行政处罚,而是纳税人迟延履行纳税义务的损害赔偿,是纳税人占用国家税款而支付的一种补偿。
因此,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内容,滞纳金是执行罚的一种。执行罚是指行政机关对法定的义务人拒不履行其法定义务,通过罚款的手段促使其履行义务,执行罚的目的是迫使其履行法定的义务。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这需要区分具体情况: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四)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如果向第三方(而非贷款方)支付担保费,则并非贷款服务利息或者贷款相关费用;如果没有其他法定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依法抵扣的。
您好,表外资产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隐瞒收入,表外坏账自然还在表外处理。表外资产一般涉及金融行业。
如果您本身没有什么违规行为或者操作不当,那就不必担心;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即可。
您好,退税率为零的是做免税还是转内销要视不同情况处理:
目前,我国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三种形式:
1、出口免税并退税
2、出口免税不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根据不同情况适用出口免税不退税或者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两个政策。
出口货物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零,属于国家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但实际操作中,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适用免税不退税政策,增值税按免税处理
另一种情况是适用不免税不退政策,增值税视同内销处理
但具体如何判断呢?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出口退税率查询模块,目前只能查询到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和增值税退税率。建议企业利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查询确认。
具体操作方法,进入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搜索出口退税率是0的商品,根据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数据说明显示,特殊商品标识为“1”,是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特殊商品标识为“2”,是免税。
一般来说,若特殊商品标识为“2”,征税税率为0的,按免税处理;若特殊商品标识为“1”,有征税税率须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因出口货物退税率为零情况比较特殊,参考广州国税12366的意见,建议有此类业务的出口企业,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出口退税处进一步确认,避免处理错误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出口退税率为零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涉及的进项税额需做转出处理,视同内销征税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转出处理。
报关单一份报,没有影响。
您好,(一)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8%(目前为8%)=职工个人工资总额×(60%~300%)×8%。
一般来说,职工缴费工资如果高于所在省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工资所在省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40%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
最高和最低缴费基数的计算比例,各城市可能不同,以各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计算比例和基数为准
养老保险每月的缴费基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2(月)
举个例子:假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
老张的工资是2500元,那么老张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就是3000元,按照8%的比例算,那么老张就应该缴费240元。
老王的工资是10000元,那么老王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应该是3000元的3倍就是9000,超过的1000元不计为缴费基数,按照8%的比例计算,老王应该缴纳720元。
小李的工资是1500元,是低于社会平均月工资的60%,那么小李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就以3000元的60%计算,也就是1800元。按照8%的比例计算,小李应该缴纳144元。
您好,一、退休人员社保问题
各地并未明确强制规定受聘单位必须要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其中南京、厦门、北京等地已明确指出不予受理或排除,而上海及中办发〔2005〕9号文件,规定了离退休人员发生工伤可参照执行。退休返聘人员无需再缴纳养老保险。
(1)关于工伤保险方面: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均没有规定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不少地方规定明确排除了离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如:《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家庭(个人)雇佣的人员、到单位实习期间的在校生、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调整范围。”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19条第(三)项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属于工伤待遇的排除范围,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1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 (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属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不过也有部分地方,如《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作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文件)第4条中也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关于养老保险方面:
退休返聘人员无需再缴纳养老保险。因我国 《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4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观之,立法者认为:因退休而终止的劳动合同意味着劳动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终止,否则无需强行终止期限未届满的劳动合同,但其前提是劳动者退休时能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劳动部 《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离退休人员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再次聘用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二、是否给兼职员工交社保,须视情况而定:
用人单位聘用兼职员工,如果是劳务关系,不需要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聘用兼职员工,如果是劳动关系,是否需要办理社保以及如何办理社保,需要根据劳动关系的不同类型来看。
目前,兼职员工的情形主要有:非全日制员工、被劳务派遣员工、特殊劳动关系员工等。
⒈非全日制员工
非全日制员工依据2003年5月30日发布、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非全日制员工可自行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的只有工伤保险。
依据《劳动合同法》,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多家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换言之,如果非全日制用工单位未为非全日制员工办理工伤保险,非全日制用工在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仍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⒉被劳务派遣员工
被劳务派遣员工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被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社保相关手续。
如果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员工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⒊特殊劳动关系员工
特殊劳动关系员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此处是指法定土地使用权,即相当于其他资产“产权”,因为单位或个人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并非承租方因租赁而取得租赁使用权利。此节立法、教研、企业等层面毫无争议)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因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乃是出租人。
二、即使《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然而,上述政策显然针对出租方乃是产权所有人(即法定纳税义务人),否则毫无意义。如上情形,“我们公司租的房屋”,则出租方是收取租金的,属于正常经营活动,理应依法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而与之后承租方、转租方无关。(当然出租方基于成本费用定价原则,考虑所需负担税费而确定租金金额,则由市场机制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