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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从理论上,应做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780000
贷:财务费用1679245.2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80000/1.06*0.06=100754.72
但在实际操作时,特别是使用财务软件时,可以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780000
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红字) 1679245.2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80000/1.06*0.06=100754.72
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您可能没有明白“软件研发”与“研发产品(软件)”的区别。我用通俗的语言给您解释一下:这里,有必要首先明确一下“软件”与“软件产品”的区别。“软件”乃是无形资产,“软件产品”乃是库存商品。怎么区分呢?就像许多人不能区分“研发支出”与“通过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而生产出的产品”一样。比方说,“光盘”就是“软件产品”,怎么制造光盘、其中所需程序及知识,则为“软件”(无形资产)。
如果您为对方研发一套软件,则形成无形资产(知识),这就是属于研发服务,增值税税率6%;如果您运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知识),生产软件产品进行销售,则属于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16%。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建议您对照一下上述规定,确定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请问这个保险是谁交的?年终分红归于个人吗?
一、煤矿企业生产用房,属于房产税征收范围。
二、据您所述情形,并无税收优惠政策。
三、农村并非房产税征收范围。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工矿区属于房产税征收范围;您需要确定一下上述自然村是否位于工矿区内。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您可以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款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您好,一、律师社保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由此可见,法律已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尽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很少有律师事务所承担那部分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而是转嫁到律师本人承担,这已成为律师行业的“潜规则”
一类是律所实行公司管理制度,律师从律所里拿工资,这类律所按法律规定应该承担单位缴纳社保的那部分费用;另一类,律师事务所不实行公司管理制度,律师办案从所里直接拿提成,这类律所应由律师自行承担缴纳的社保费用。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律师实行公司化制度管理,律师与律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更多的律所实行的是挂靠制度,律师与律所之间类似于合作关系。律师每年向所里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律师的业务收入归律师个人,全部由律师提走。“这种关系,同劳动法规规定的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应该是不一样的。
有的省律所年检要求必须提交缴纳社保的证明。律所不给律师缴纳社保,有律师个人也没参保,年检时,往往需要进行复制伪造。
律师社保是不是应该由律所来缴纳,全国律协一直在争论,到现在,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省律协只是鼓励律所给律师缴纳社保。
二、退休人员社保问题
各地并未明确强制规定受聘单位必须要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其中南京、厦门、北京等地已明确指出不予受理或排除,而上海及中办发〔2005〕9号文件,规定了离退休人员发生工伤可参照执行,从防范风险角度看,建议用人单位为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退休返聘人员无需再缴纳养老保险。
(1)关于工伤保险方面: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均没有规定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不少地方规定明确排除了离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如:《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家庭(个人)雇佣的人员、到单位实习期间的在校生、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调整范围。”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19条第(三)项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属于工伤待遇的排除范围,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1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 (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属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不过也有部分地方,如《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作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文件)第4条中也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关于养老保险方面:
退休返聘人员无需再缴纳养老保险。因我国 《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4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观之,立法者认为:因退休而终止的劳动合同意味着劳动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终止,否则无需强行终止期限未届满的劳动合同,但其前提是劳动者退休时能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劳动部 《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离退休人员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再次聘用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这是不得抵扣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一)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请问您是问这个税怎么账务处理?还是问这个税所对应的收入的账务处理?您的上述修改报表、补缴税费,是基于什么业务?此业务何时发生?
您好,19年发放18年度年终奖是否继续适用分摊优惠政策,尚未明确。
您好,原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其中包括旧版的山西通用定额发票。注意2018年12月31日就不要再接收原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了。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及调整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二、调整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山西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山西通用手工发票统一使用专用防伪无碳复写纸,山西通用定额发票统一使用专用防伪双胶纸。
发票联中含安全线,安全线上印制“山西税务”字样。发票联在自然光下观察与普通纸张基本相同,透光可见“山西税务”的黑水印字样,在紫外光下可见红、蓝色防伪荧光纤维。
原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