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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原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其中包括旧版的山西通用定额发票。注意2018年12月31日就不要再接收原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了。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及调整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二、调整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山西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山西通用手工发票统一使用专用防伪无碳复写纸,山西通用定额发票统一使用专用防伪双胶纸。
发票联中含安全线,安全线上印制“山西税务”字样。发票联在自然光下观察与普通纸张基本相同,透光可见“山西税务”的黑水印字样,在紫外光下可见红、蓝色防伪荧光纤维。
原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您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该规定,是需要的。例如(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462号,雇员是农村户口,但单位仍被判决缴纳社保。
评估增值与评估减值并无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自用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五条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如果上述评估增值或者减值,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并已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则依评估后原值作为计税依据。需要注意的是,若上述评估未包含地价,则地价亦当并入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您好,对方按照劳务凹槽代扣代缴。综合所得包括,次年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通过APP即可操作。双方协议,对方同意可以,但对方要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是补扣税款,加滞纳金,甚至0.5-3倍税款的罚款。
您好,企业组织的内部培训发生的费用可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不须扣职工个税。但应取得包括发票在内的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
依据财建〔2006〕317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因此,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职称考试培训费,员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11月20日发放工资应当12月15日前申报,目前未申报。1月申报期内申报11月发放工资,2月申报期内将12月发放工资和1月发放工资合并申报。你公司已经存在滞后扣缴申报的问题,只能不管了。
您好,春节红包可以计入福利费按规定限额税前扣除。
春节发放的红包应计入职工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一、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符合该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税发(1998)155号文解释说,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如,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救济金、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工伤补偿费、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您好,如果个人不付费,不得扣除。如果本人付费,可以扣除。
您好,目前明文规定不可以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有税总函〔2016〕145号文,小规模纳税人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也无法抵扣,可当作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文件依据】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印发)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您好,可以,纳税人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2018年12月份对2019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不能补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上述情况可以直接按照实际收取物业费确认收入并依法计税。
当然,为了体现原价,也可以按照100%确认收入(销售额),同时开票时反映折扣部分;相当于结果还是95(100-5),道理都是一样。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 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 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