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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就是说,谁采购,发票开给谁,谁销售,谁来开具发票;这里最关键的是业务实质,业务发生了没有,谁是实际的销售方,谁是实际的采购方。
如您所述,如果只是“代收”,则不能开具发票;而只能由实际售电方开具发票。
(一)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
借: 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二)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
贷:银行存款等
(四)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委托加工物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答复】您好!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开发商自建的商铺出租出去,签订了租赁协议,如果符合上述定义,就可以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必须董事会决议,有企业自主决定,法律没有规定。
开发商自建的精装商品房,董事会决议明确主要用于出租,但目前实际未租赁出去,按董事会决议明确主要用于出租,应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是会计准则的概念,税收上没有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税收上只有“固定资产—房屋”。因此,只要构成固定资产-房屋就要征收房产税。
如果出租应按租金的12%缴纳房产税,未出租应按建筑成本为基数计算房产税。
建议:实际出租时再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上述业务涉及货物(材料)、服务(其他现代服务),属于混合销售;应当按照主营业务一并适用税率开票、计税。
一、关于租金定价,须依据市场公允独立原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三、个人出租车辆,涉及增值税(征收率3%)、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计算)、印花税(千分之五)以及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劳动保护费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支出。劳动保护费(劳保费)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判断劳动保护费主要在于是物品而不是现金、因工作需要配备而不是生活用品、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上述支出通常作为职工福利,而非劳动保护费(这方面其实异议不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上述支出显然可以量化至个人,理应依法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因此,上述公司为员工发生的房租、水电煤气费、物业费构成工资薪金所得,本身并无异议。既然税务机关认可房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水电煤气费、物业费不在免税范围之内,则您可以作如下考虑:您租了张三房子,或者年租金12000元,费用张三承担;或者年租金10000元,费用2000元另行结算。此二者对于您与张三完全一样,您自行选择即可。
【答复】您好!
货物发出后挂“应税账款-A公司”,但实际购买方不是A公司,应红字冲回;对收回的款项按实际销售处理,货物销售给个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未收回的部分应暂时挂账,等公司董事会做出处理决定后按规定程序,扣除责任人的赔款后,发生的损失按坏账损失处理。
参考下列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按照实际收款入账即可,抹零部分不必计入。
打个比方:我买了件衣服,标价808元,您收我800元;我会给人说,我花800元买了件衣服。而不会说,我花808元买了件衣服,还捡了8元钱。
对于销售方来讲,道理也是一样:您就是800元卖了件衣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相关政策并未禁止同一发票备注多个线路;依据“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上述处理应当无妨。当然,前提乃是实事求是。
您好!
与您电话沟通后,对于您提到的留抵税额划转问题再作进一步的解释如下:由于贵企业(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划拨资产并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两大前置要件,因此原先在母公司的留抵税额不能通过上述方式直接划转给子公司,可以考虑通过真实、合理的关联交易进行处理。另外,于老师的前期回复针对资产划转的税收政策列举得非常详细了,从您提供的情况来看,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基本可以确认享受免征或不征政策,但企业所得税需要根据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重组的要求来确认是否可以享受递延纳税,印花税由于不属于“改制”范围需要按照增资的部分进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