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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从概念上来区分: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二、从法律地位区分
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三、从税收角度区分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因此,公司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应细心比较、统筹考虑、正确筹划。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四、从控制方式区分
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总公司的直接控制,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子公司一般不直接受母公司控制,而是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作出投资决策等方式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以上就是分公司与子公司的不同之处,需要说明的是,分公司和子公司都是当前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至于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还是作为分公司更有利,还是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分、子公司的利弊
答:在选择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的纳税筹划中,移动公司是一个典型的案例,移动公司大多数都采用分公司的做法,原因在于每个省份的收入相差很大,但是基础投入确基本固定,比如基站,这样就导致各地收入不平衡,有的省份利润很大,而有的省份因为经济发展原因确处于亏损中,采用分公司就能汇总的总公司一起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就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选择对的公司形式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一般来说,如果异地的分支机构,一部分处于长期盈利,一部分可能面临长期亏损,选择分公司可以达到节税目的;反之就注册子公司,毕竟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在有限责任、当地优惠政策方面比分公司更有优势。
分公司可以划拨资金,子公司能调拨资金吗?若不能,是算借款,还得计算利息吗?
答:分公司可以划拨资金,子公司不能调拨资金。
借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有明确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全资母子公司关系,属于关联方关系。 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利率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提醒: 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2、比例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金融企业为5∶1。 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按各月月末账面金额加权平均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 标准比例是指( 财税[2008]121号 )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 所得税 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 债权 性投资。 第八十六条 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分公司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有啥区别?
(一)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说的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两种组织方式。
(二)独立核算的意思是,某一会计主体对其资金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根据《会计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也就是说,这些单位均属于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
(三)非独立核算又称报帐制,通常是指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下设的内部会计主体,它们通常没有银行账户,不单独设置账套,不设置会计部门和人员。由上级单位拨给运营资金,从事业务活动的支出由上级单位报销,收入上缴给上级单位。
(四)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下面可以有多个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比如企业驻外地的办事处、商业企业下设的门店,建筑业企业下设的项目部,工业企业下设的销售部等,都有可能是非独立核算的单位。
(五)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是会计工作组织的概念,完全取决于企业的会计管理模式,对某一内设会计主体,既可以独立核算也可以非独立核算,还可以根据管理实际,在两种模式中转换。
(六)从税法的角度看,总分机构中的总机构,大体对应会计法中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因此,新设立的总机构,均应选择独立核算模式。
(七)你单位在异地成立的分公司,属于税法中的分支机构,选择何种核算模式完全取决于你单位的管理需要,现行财税政策并无强制性规定。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所得税应由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缴纳,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无关。
(九)因此,你单位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自行选择异地分公司的核算模式,但无论选择何种方式,均应当在法人层面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操作,应当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执行。
当然,您既然“将房子租给子女”,当然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因此,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或者只有一人在世,皆可每月扣除2000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六章相关规定,住房租金支出扣除需要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
(二)本人及配偶纳税年度内并未进行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
(三)本人及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纳税年度内配偶未享受过住房租金支出扣除。
如果属于“非住房”,则不影响专项附加扣除;符合上述条件,自可依法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相关规定,享受扣除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只要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则可依法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或者配偶在中国境内购买住房;
(二)属于首套住房贷款,且纳税年度仍在还贷;
(三)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支出并未同时申报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但是,如果个人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三险一金等相关扣除后,余额未达到减除费用标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必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