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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毫无疑问,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对应栏次。根据15号公告第三条“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规定,因此该企业开具的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次。
例如:本月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000元,税额7800元;开具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金额40000元,税额6400元。
《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40000+60000=2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400+7800=1400(元)
打个比方:此工程在2016年5月1日之前金额600万元,2016年5月1日之后金额400万元。
一、对于“在2016年5月1日之前金额600万元”,如果发票金额尚未开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方应当就此金额申报、补缴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二、对于“2016年5月1日之后金额400万元”,您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您未要求,则对方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综上所述,是否缴纳增值税,前提乃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销售额,前提乃是“因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收取”。如果因“终止合同支付违约金”,且未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也不能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收款凭证属于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好,(一)购入看跌期权:
借:衍生工具--看跌期权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看跌期权公允价值的变动:
借:衍生工具--看跌期权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行使期权权利: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衍生工具--看跌期权
(二)购入看涨期权: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看涨期权公允价值的变动: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行使期权权利: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您好,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根据《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一条第二项:“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情形很多,只能举一例来进行说明。
比如:公司去年费用发生没有入账(尚未支付),今年发现补记入账。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若属于去年费用,自然应当作为去年损益,影响去年相关数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账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一)您账务处理之时,若2018年度财务报表尚未报出,则基于上述分录调整2018年度资产负债表年末数和2018年度利润表本年数;接下来,自然影响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和2019年度利润表上年数。
(二)您账务处理之时,若2018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报出,则报出数据当然不能修改。基于上述分录调整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和2019年度利润表上年数。这样相当于从结果上进行了修改。
另外,若涉及所得税调整,也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务及报表调整原理一样。
实事求是地讲,您的问题我无法给出直接答复。打个比方:张三明天出差,准备乘坐飞机,是否有风险?答案:乘坐飞机本身没有问题,是否有风险任何人也保证不了。
建筑服务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老项目、甲供项目、清包工项目也可以依法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您的描述,本身尚未发现问题;但您的描述肯定是不全面的,发票是否存在问题是无法确知的。
中肯之言,望您理解。
您好,属于非贸易付汇,但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您好,乙方是主张不正确。
你方(甲方)错用税率,应按规定进行冲红或作废已开具的发票,重新开具正确税率的发票,乙方不能以会计一致性原则为由,要求甲方继续开具错误税率发票。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三条规定:“……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电量指标配额属于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税率为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您好,根据以上阐述我理解是会计未做抵扣处理,而纳税申报时进行了抵扣。按增值税相关法规文件并无“非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设备不得抵扣进项”之规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未来适用法,是指不追溯而视同当期差错一样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