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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①计提人工工资: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②工程结算: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③工程完工时结转收入成本,同时计算出工程施工毛利,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算工程,分录: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您好,只能补充申报往期的申报表,否则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将成大问题。请顺带评价下其他未开票收入的可能性,一次性解决。
应于纳税义务发生时进行申报、清算,各税种并不一样。
一、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九条、第十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三条、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 “税总发〔2018〕6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相关要求,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这是指普通发票。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与省以下国税地税合并无关(总局层面原本就是一家)。就是由原先的“某某省国家税务局监制”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某某省税务局监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当然了,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取得发票、及时入账本为应有之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这个问题网上颇有疑问。之所以有此一问,大概是基于新税法“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然而,此规定并不导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废止或者失效。
原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税,半年奖、季度奖、年终奖皆已跨月,而前二者须并入发放当月,年终奖则单列出来;半年奖、季度奖并未因按月申报而单列出来,同样跨月的年终奖却未纳入当月,则因另有文件规定。如果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就意味着“年终奖”规定不适用;之前不也一样吗?
我的观点是:并非新税法一条规定修改而必然导致文件作废;当然我不是说一定不作废,只是说现在还没有因新税法而作废。以上有些观点也是基于个人理解,谨慎起见,实际操作中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而且新税法修改有些政策尚待明确,也可后续关注一下新的文件。
您好,按正常退货处理,冲减当期的成本和收入,借记存货。增值税红字发票无法开出无法退税,企业所得税收入可以冲减。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按照目前文件规定,非独生子女,每人每月最多只能扣除1000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账务处理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应付股利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三、作为“资金来源”的货币资金,与作为“资金运用”的所有者权益,不是一个概念。准确地讲,应在货币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实现了利润,但对应债权、非货币资产之类,那也没法分配啊),将“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
您好!我个人觉得,因为此业务是按简易计税,因此,没必要做“借:应交税费—进项税10000*0.03=300 贷:代销商品款—厂家 300”这一科目,可以在将货款返给委托方时,计:借:代销商品款 10300 贷:银行存款 9100 其他业务收入 1200/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1200/1.06*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