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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把发票整体拍照上传,我看一下吧。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四种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按顺序使用: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贵公司可以选用排污系数法进行计算纳税
两种方式都不对。
您上面列出来的政策,是针对“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而不是“股权转让”。比如上面例子,“国资公司”撤回或者减少B公司投资,即这两个公司的事情,不涉及第三方,才适用您上面政策。如果股权转让,则是“国资公司”把“B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公司”,这就不是上面文件适用对象,而是“股权转让”了。因此第一个公式是不对的。
但是,第二个公式也不对。简单来讲,投资方当时实际拿出多少钱给了B公司,这才是成本,后面那些“损益调整、其他综合收益”之类,这都不是。股权转让所得应当是“7000-850”。
出租方应当按“不动产经营租赁”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9%)、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印花税(0.1%)、房产税(12%)和企业所得税(25%),承租方需要缴纳印花税(0.1%)。
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200000×35%-65500)×50%=177250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02275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77250
应当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开具发票。
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相关定义,不动产经营租赁,指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以及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没看明白您的提问,之前支付时怎么做的账务处理?现在是抵税了?钱退回来是啥意思?谁给您退回来的?
这属于销售折让。如果既成事实,则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销这部分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事实上,关于这个问题,“法院判决”不是关键变量。或者说,“法院判决”只是一种履行方式,与直接支付并无不同。工程款是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法院判决乃是“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既然支付工程款,无论何种情形,您公司有支付义务,也有索取发票之权力:您公司没有支付款项,对方有权力向法院起诉;对方不给您公司开具发票,您公司也有权力向税务机关举报。
股东大会,显然属于公司经营管理范畴。当然,这比较准确的科目,应当是“管理费用-会议费”。至于客户来访,则可作为“销售费用-交际费之类”。总之,如实分类核算即可。关键在于费用本身用途。
我给您举个例子:比如这个公司,本月销售自产农产品销售额20万元,销售加工食品销售额5万元。那么,总销售额就是25万元了,“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这个规定就用不上了。假设没有其他文件,就要依照25万元缴纳增值税。但是,恰好有其他文件——
销售自产农产品,另有免征增值税文件,那这个20万元就从25万元里面拿走,不用缴纳增值税了。但是,剩余5万元没有其他优惠文件,那就要缴纳增值税了。就是这么个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