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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三、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因此,上述活动属于公益活动。
二、但是税前扣除尚须符合其他条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处包含以下条件:
(一)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二)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
(三)在年度利润总额(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12%以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四)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
三、账务处理并无不同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
只是若依法不得税前扣除,则须纳税调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
因此,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而未限制自产还是购进。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娱乐服务并无特殊规定,自然执行3%增值税征收率。需要注意的是,您提及“主业”一词:若属于混合销售,才涉及一并按照“主业”计算增值税问题;若属于兼营,则各业应当分别依法计税,否则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这个问题网上颇有疑问。之所以有此一问,大概是基于新税法“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然而,此规定并不导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废止或者失效。
原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税,半年奖、季度奖、年终奖皆已跨月,而前二者须并入发放当月,年终奖则单列出来;半年奖、季度奖并未因按月申报而单列出来,同样跨月的年终奖却未纳入当月,则因另有文件规定。如果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就意味着“年终奖”规定不适用;之前不也一样吗?
我的观点是:并非新税法一条规定修改而必然导致文件作废;当然我不是说一定不作废,只是说现在还没有因新税法而作废。以上有些观点也是基于个人理解,谨慎起见,实际操作中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而且新税法修改有些政策尚待明确,也可后续关注一下新的文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
因此,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而未限制自产还是购进。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如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不属于上述政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可以开具(税务局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哈哈,您的分析基本正确,只是漏了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属于税收法规,《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属于地方规章。这是对的。前者属于国务院制定,后者属于上海市制定;前者当然高于后者。
然而(葛优讲:您就直接说“但是”吧),《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您没有看全啊。第一段有这样一句话:“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
这种明确了,上海这个文件是“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制定的,属于国务院授权制定。既然同是国务院层面文件,则以您之分析,显然是知道“特殊优于一般”这个原则。
没有那么复杂,您按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可抵扣金额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者“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即可。其余部分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至于税率什么的,您不必多想。只看发票怎么写以及是否可以抵扣。
一、劳务报酬所得税率20%(当然会有法定扣除),显然1.5%是不够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因此,若向个人支付上述款项,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若代开发票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实缴部分可以减除。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于明细科目设置有如下要求: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例如“应收账款”科目可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在建工程”科目可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以及单项工程等进行明细核算。您实际使用时可以自行搜索、对照一下。
一、增值税方面
(一)若依法不得抵扣且未抵扣(依法可以抵扣,因自己原因未能抵扣不在此列;比如自己为了便宜未索取专用发票),依3%征收率减按2%计算增值税。(注:这是直接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若非上述情况,则依适用税率(通常16%,除非另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相应进项税额自然可以依法抵扣(注意:这个依法抵扣其实在之前购入时已经抵扣完毕,此时当然不能重复抵扣)。
二、其他税种,则与“已使用过”并无关系。按照一般规定,可能还会涉及附加税费(按增值税一定比例计算)、印花税(购销合同或者业务)、土地增值税(不动产)、企业所得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