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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网上颇有疑问。之所以有此一问,大概是基于新税法“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然而,此规定并不导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废止或者失效。
原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税,半年奖、季度奖、年终奖皆已跨月,而前二者须并入发放当月,年终奖则单列出来;半年奖、季度奖并未因按月申报而单列出来,同样跨月的年终奖却未纳入当月,则因另有文件规定。如果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就意味着“年终奖”规定不适用;之前不也一样吗?
我的观点是:并非新税法一条规定修改而必然导致文件作废;当然我不是说一定不作废,只是说现在还没有因新税法而作废。以上有些观点也是基于个人理解,谨慎起见,实际操作中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第六条“(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此处未提及专项扣除,而“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非居民个人不适用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另外,根据“国税发[1997]54号”文件相关规定,对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但这里特别是指“境内教育”。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您好,海南省已经于2017年7月1日停止执行图纸甲供政策。甲供材,不论甲供金额多少,能源,动力,辅料,等都可以是甲供,只要形式上合同上明确,材料供应商将发票开具给发包方即可。
此文件明确规定了“三代”范围,即: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因此,这里不仅只是个人所得税,也包括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者委托代征的其他税种。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手续费返还是针对单位和个人履行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者委托代征工作而给予。通俗来讲,自己应负纳税义务,这是应尽职责,自然不会给手续费;您帮着税务机关收别人的税,这才给手续费。当然,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讲,单位是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则是员工;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单位与作为纳税人的员工原本不是一回事。这还是扣缴义务人(单位)帮税务机关收别人(员工)的税,自然可以给予手续费。也就是说,扣缴(委托代征)义务人必须与纳税人不是一个,才会有手续费。
一、母、子公司属于关联方,应当按照独立市场原则确定交易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规亦有类似规定,不再一一列举。
二、母公司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子公司涉及契税、印花税。
您好,增值税上,根据2016 36号文规定,如果合同规定对方已经负有付款义务,就应当缴纳增值税。未开票收入先申报,后期开票时填负数,是理应准许的,税务机关没有理由不允许。如果实在不准许,可以先把票开出来,等对方付款了再交给对方发票。当然,纳税义务的时间,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不会过于较真,往往是在检查过程中看到合同付款条款,才会去细究。
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方面,建议你们根据你们的会计核算手册来,没有规定的,都可以,没有什么影响。
您好,将董事费类似理解为绩效工资作会计和税务处理,董事费并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作为工资税前扣除。国税发2009 1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6%。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单独列出(第(二)、(三)、(四)、(五)项),则适用一般货物税率16%即可。一般纳税人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简易计税。
一、税法方面,关于“权责发生制”原则定义与会计方面其实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向非关联方支付利息来讲,税法并无特殊规定,自应执行上述一般原则。宁波国税相关答疑也可佐证上述观点:纳税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的属于某一纳税年度的租金、利息、保险费等费用即使当年并未支付,在不违背税前扣除其他原则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纳税人预提的与当年度取得的应税收入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也就是说,基于“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虽然二者级次不一,但上位一般规定已经授权下位法特殊规定),对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明确了必须是实际支付。如果预提了没有支付,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二、关于凭证问题:
(一)所谓“没到付息日对方不可能开发票”,这个也不一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银行也须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可以按期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这不违规。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即:汇缴结束前取得发票就不影响税前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也就是说,即使汇缴结束仍未取得发票,以后取得发票仍可追溯、补扣于费用发生年度,并进行相应税务处理: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