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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因此,您可以保持税法、会计摊销年限一致,不必形成纳税差异。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3%乃是征收率,6%才是税率;因此这里应当适用6%。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相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收入额”是否含增值税,尚未确定,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但肯定不能扣除附加。
三、小微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并未限制境内境外。需要注意的是,此政策适用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外国人通常不会定期报税,所以只能按照自然人处理,即:执行每日(次)300-500元免征增值税政策(具体标准各省自定、报备)。
这个问题网上颇有疑问。之所以有此一问,大概是基于新税法“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然而,此规定并不导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废止或者失效。
原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税,半年奖、季度奖、年终奖皆已跨月,而前二者须并入发放当月,年终奖则单列出来;半年奖、季度奖并未因按月申报而单列出来,同样跨月的年终奖却未纳入当月,则因另有文件规定。如果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就意味着“年终奖”规定不适用;之前不也一样吗?
我的观点是:并非新税法一条规定修改而必然导致文件作废;当然我不是说一定不作废,只是说现在还没有因新税法而作废。当然,以上有些观点也是基于个人理解,谨慎起见,实际操作中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一、转让股权与转让房产是两个概念。若转让股权,则涉及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由股东依法缴纳。
二、企业自有房产须缴纳房产税;既有房产,自然还涉及土地使用税。
允许税务迁移,不需重现办理公司。公司地址变更需要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手续,税收上发生因实际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跨区变更登记业务包括迁出业务处理和迁入业务处理。对属跨市区、跨各县(市)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要求,由迁出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迁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有的省份在省内金税三期系统直接迁移)
父母离婚那也是父母啊。员工当然负有法定赡养义务,专项扣除当然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为进行期货交易交存保证金20万元,应作为公司一项资产(其他应收款或期货保证金),本身是一项其他货币资金,不进实物交割或期权交易,不应发生损失,因此,如果为期货实物交割或期权交易造成的损失应按货实物交割或期权交易处理,准备交易相关合约、交割单等相关资料作损失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收入
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2、股权原值
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合理费用
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如上所述,若转让收入1000万元,实际出资低于1000万元,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实际出资1000万元,则无应税所得,不用纳税。
您好!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五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变更税务登记。
一、业务招待费是对外进行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您上述“司机出差补贴”显然并非“业务招待费”。
二、既然“连人带车”一起租赁,则上述“出差补贴”其实构成租金部分。打个比方:您买了辆小车,4S店给您开具发票,发票肯定只会写“某某小轿车”多少多少钱,而不会写“车胎多少、大架多少、发动机多少、玻璃多少、员工工资多少(这当然得从车价里出,要不老板赔上)、老板利息多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应用指南相关规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项目处理,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