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仓储设施用地,不管是自用还是出租,只要是用于大宗商品存储,就给予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需要注意的是,“用于大宗商品存储”乃是减税前提之一。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四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您这应当依法取得发票,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赠品,根本来源于客户消费,其实是客户花钱买的。也就是说,事实上,客户花1万元购买了服务、商品。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有两个文件用于参考: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您好,问题所提到的费用,除体检费外,其实是属于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依法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还要按工资薪金所得(或股息红利,如无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税法方面,关于“权责发生制”原则定义与会计方面其实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向非关联方支付利息来讲,税法并无特殊规定,自应执行上述一般原则。宁波国税相关答疑也可佐证上述观点:纳税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的属于某一纳税年度的租金、利息、保险费等费用即使当年并未支付,在不违背税前扣除其他原则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纳税人预提的与当年度取得的应税收入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也就是说,基于“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虽然二者级次不一,但上位一般规定已经授权下位法特殊规定),对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明确了必须是实际支付。如果预提了没有支付,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第六条相关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并入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增值税及附加扣除问题,可以参考一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的规定,但附加税费并无明确扣除文件。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目前明确政策就是这些。当然,此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续一些具体情形也会进一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向您实际提供贷款服务,并收取利息的单位,应当向您依法开具发票。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顾问费增值税税率6%.
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计算附加税费。
二、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