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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理论上,发票日期是2018年的,但该发票属于提前开具,实际费用发生在2019年,那么,这张发票作为2019年税前扣除凭证是没有问题的。贵司的这种规定是为了减轻财务负担,降低财务风险,但一刀切,未必正确。
您好,开具发票,发票载明的信息应与交易实质相符。问题所提到的发票,可能开具有误。建议核对后(商品服务编码,名称等),如问题属实,退回重新开具。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问题所述情况如符合要求,则可以在税前扣除。(需要说明的是,问题表述为报销,是不准确的。财务报销取决于单位的财务制度,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取决于税法的相关规定)
您好,向承包商收取的电费,属于转售电力,税率为13%,出租宿舍属于不动产对外出租,老项目可以按简易计税,适用5%征收率申报纳税,新项目按一般计税方式,适用9%税率申报纳税。上述业务可放在其他业务收入中核算。
您好,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与纳税人身份有关,而与收款方式无关。所以,只要业务真实,纳税人属于可以开具或者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单位类型,则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现金收款,如果不注意核查购买方信息,有可能被对方利用,采用票货分离式虚开对外虚开,而开票方却不知情,对开具发票方来说,有风险。
您好,建议理清思路。是谁申请商标?商标所有权归谁?一般而言,谁支付和负担商标相关费用,就应相应取得商标所有权。法人的实收资本没到位,如果被投资企业需要资金,可从外部借入,因出资不到位借款而产生的利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您好,问题信息有限。是不是这样的问题:我司在境外向境外投资人提供服务,我司确认收入,是否可以不开票或免税?如果是这样的问题,2016年36号文附件四第二项明确了各种跨境服务免税的情形,贵司可对照适用。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免税与是否开具发票没有必然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好,这个会形成滞留票,税务机关可能会核查,建议开红字发票冲销。
您好,金额不大、业务真实、手续齐全,入账及扣除均没有问题。
您好,下列文件供参考: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6号」;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6号」;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
本指南适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符合增量留抵退税条件之一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这句话表达的意思是每个月比上个月都有增量留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