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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贷款利息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银行当然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因此存款利息不需要发票。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3 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现金折扣,借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您好,属于您公司垫付的费用,应通过“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核算,您公司开具收款收据即可,不得通过直接抵扣减劳务分包的形式冲减劳务公司的劳务收入。至于劳务公司全额开具劳务服务发票后,您公司可抵减垫付部分的款项,按净额支付。相关垫付款项应取得相关凭证复印件,以证明业务真实性。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按照原先执行的“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按照租赁服务计税。
因此,2016年5月1日之后,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以上贷款服务的范围,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支付租金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是,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出租方选择对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承租方取得的相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一、这属于企业权利,可以自行决定;但是向关联单位或者个人计提、支付,则须符合市场原则(与其他类似行业可比)。
二、若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支付,须取得发票。
三、若向个人支付,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您好,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此部分不是您公司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收款,不需要由您公司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第九项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输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账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一、上述“1万”其实一并构成采购商品成本,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二、按照您的描述,所谓“替大学采购”,其实更似“一购一销”。
借:库存商品 439655.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0344.83
贷:银行存款 510000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31034.4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965.52
注:假设进项取得票据且依法可以抵扣,适用增值税税率16%;利润是负数并非可以不开发票理由。
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开具红字条件乃是“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一、既然“销售退货……对方以退货抵欠款”,当然并非“应收坏账,存货盘盈”,不能这样处理。
二、此业务应依销售退回进行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账款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注:由于无法开具红字发票,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无法冲减;这部分损失可以作为营业外支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如上所述,既然“每件都必须在我单位做试验后才能售出”,则属于“认证服务”,增值税税率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第六条“(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此处未提及专项扣除,而“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外籍个人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可选择按上述项目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但同一类支出事项不得同时享受。
一、非居民个人不能将大病医疗、赡养老人两项支出作为专项附加扣除。
二、“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与“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择一执行。
您好,在二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在累计金额”栏内填列1至6月份的累计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