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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资产是指的固定资产吗?
当企业发生经营业务开具发票时,不论该业务是否“超经营范围”,都应按实际业务情况开具发票。即使企业超越其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市场准入的限制性规定,就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这也落实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律精神。我们既不应该因企业超过经营范围判定其违法,也不能禁止其开具发票。而事实上,税务机关也从未明文规定企业超经营范围不能开具相应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从这条规定看,企业发生了真实业务,就应该开票并纳税,并没有提到必须是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才可以开票。发票管理办法强调纳税人应按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否则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如您所述,“先在做账就没有计提”,不仅“没有什么不好的影响”,而且账务处理是正确的。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因此,附加税费符合减免条件,直接不用计提即可。
您好,EXW叫工厂交货,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如工厂、仓库等地,备妥货物,并将其置于买方处置之下,即完成交货。该术语是买方义务最大、卖方义务最小的术语,也是唯一的一个由买方在出口国负责清关的术语。
FOB叫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卖方在指定装运港于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付。这意味着买方应当直交付点起,承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FOB比EXW多了从工厂到装运港船上的运费以及其他费用,FOB还要负责出口的报关。
请按照真实成交价格报关,涉及报关价格错误的,及时向海关申请改正报关单。
您好,属于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应按货物的适用税率一并计增值税。
您好,此问题的处理方式应当与相应的应收票据在贴现时是否从资产负债表上终止确认的处理方式相对应。
1、如果相应的应收票据贴现时,由于被贴现的应收票据系由信誉较好的大型上市商业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等原因,实际信用风险可以忽略不计,因而在贴现时就直接终止确认相关的应收票据,而未确认为短期借款的,则被贴现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和所收到的贴现款项之间的差额的性质属于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损益,而不是债务的利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十二条规定:“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二)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即此时应把该差额于贴现时(即应收票据终止确认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不能在后续的票据剩余期限内按月分摊。
2、如果相应的应收票据贴现时,未终止确认应收票据,而是按实际收到的贴现款净额确认为一项短期借款(即以应收票据为质押的短期借款)的,则被贴现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和所收到的贴现款项之间的差额的性质属于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额的组成部分(相当于折价),该项金融负债后续应以摊余成本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对该折价金额应当在后续的金融负债存续期内(即贴现日到票据原到期日期间)按实际利率法分摊,确认为各期的利息支出(由于影响金额较小,期限较短,实务中一般简化为直线法分摊)。即此时将该差额按月分摊计入各月份的“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是恰当的做法。
是的,您的理解完全正确。
首先明确一点,“加速折旧”是权利,不是义务;企业可以选择“加速折旧”,也可以不选择,这得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考虑。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上述文件皆采用了“允许”、“可以”等措辞,而非应当、必须等,即为可选事项。
一、理应及时补提、补税。当然,也可能需要缴纳滞纳金、罚款等。
二、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通常,“增值税即征即退”属于“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而并未指定用途,可以直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您好,从2018年6月15日,启用山东省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之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此类普通发票,只能使用到2018年12月31日。 所以在此再次提醒我们纳税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汽车客运发票”属于正常使用的发票,可以报销,也可以税前扣除,只是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使用期限截至2018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需使用山东省税务局监制,如果仍然是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局监制,为作废发票,那就不能税前扣除了。
您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前提是必须是个体经营,个体也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如果是公司性质的,则不享受上述优惠。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您好,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预付帐款或 应付帐款
通常情况下,2009年之前购买固定资产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则可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相关规定,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当然,若公司属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