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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二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在累计金额”栏内填列1至6月份的累计数字。
另外还有一些跟业务相关的规定是财务的,但是财务也可以去帮他收集,比方说给了客户多少免费的样品,一起开发、共同开发产品的时候发生的费用能不能让客户承担,还有收款的这个情况,客户是不是拖欠,等等这些信息,财务可以汇总起来,销售如果去跟客户谈价格的时候就可以去做一个支持,还有客户要算报价,也可以去做报价的分析。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境外母公司为境内子公司购买服务,服务享用者是境内子公司,是无偿使用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 第九十八条 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相应调整涉及税收协定国家(地区)关联方的,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有关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开展磋商谈判。第九十九条 涉及税收协定国家(地区)关联方的转让定价相应调整,企业应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并提供企业或其关联方被转让定价调整的通知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由于境内子公司是无偿使用的,不需要支付费用,从子公司的角度,不涉及无偿赠与是要视同销售服务及扣缴相关税收,即按我国税法不需要处理,但境外母公司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子公司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
这个问题网上颇有疑问。之所以有此一问,大概是基于新税法“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然而,此规定并不导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废止或者失效。
原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税,半年奖、季度奖、年终奖皆已跨月,而前二者须并入发放当月,年终奖则单列出来;半年奖、季度奖并未因按月申报而单列出来,同样跨月的年终奖却未纳入当月,则因另有文件规定。如果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就意味着“年终奖”规定不适用;之前不也一样吗?
我的观点是:并非新税法一条规定修改而必然导致文件作废;当然我不是说一定不作废,只是说现在还没有因新税法而作废。
注:以上有些观点也是基于个人理解,谨慎起见,实际操作中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至于何时发放,企业可以自行决定,但此种计税方法一个纳税年度只能使用一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既然“识别号错了”,当然属于“开票有误”,可以依法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增值税)项目的,如缴纳的政府基金、行政事业性规费,财政收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其实属于销售折扣折让性质。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的规定,这些费用是否计入房产价值应根据会计相关规定来判断。
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文件规定: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因此,从价自用房产应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房屋原价(历史成本)以及上述政策计入的土地价值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按70%余值乘以1.2%计算缴纳房产税。
其实,账簿记录与工程总价原应相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五条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因此,工程造价鉴证属于“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规定,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可抵扣亏损以及可结转以后年度的税款抵减,比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原则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对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可抵扣亏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软件企业2免3减半优惠是两项业务。从企业所得税汇算审报表填报次序,先弥补亏损后享受“软件企业2免3减半优惠”,因此,会计上根据会计准则按规定确认税收亏损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未来年度正常进行税收上弥补亏损,正常计提当期应交所得税,会计上按规定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如当期应交所得税,在享受软件企业2免3减半优惠。因此,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