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好,账面价值
(1)
计税基础
(2)
清偿
金额
(3)
负债清偿
损益(4)
=(2)-(3)
账面价值1.6万,计税基础1.6万,清偿金额据实填列(假设1万),清偿损益=计税基础-清偿金额=0.6万,这0.6万要计入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其他应付款在确认时,借计的成本费用并未在税前扣除,则计税基础按照清偿金额填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开具要求票实相符。
打个比方:如果您购进“苹果”,开具“红富士苹果”;若事实确实购进、销售红富士苹果,只是购进时未明确于此,则也问题不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苹果”即为货物和劳务名称最低一项,只在说明提及“包括红富士苹果、国光苹果、秦冠苹果、香蕉苹果、金冠苹果、元帅苹果、新红星苹果、其他苹果”。因此开具“红富士苹果”虽然更佳,但开具“苹果”应不为过。
关键是“票实相符”,发票已开具至《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最低项目,则无大碍。
一、既然“11月份生产销售”,则11月份即应开具发票并发生纳税义务,应于12月15日前(核定月度申报;节假日依法顺延)或者1月15日前(核定季度申报;节假日依法顺延)申报纳税。
二、违法事项及处理依据
(一)因未按照规定时限开票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加收滞纳金、罚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您的提问措辞分析,上述“设备”似乎就是用以销售的“库存商品”吧?为了准确答题,另作以下假设:1、上述设备适用增值税税率16%;2、购进时取得普通发票;3、销售收入为含税金额;4、上述业务乃是主营业务。
一、购入设备分录
借:库存商品——X设备 12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
安装费并入设备成本。
二、销售收入分录
借:银行存款 1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93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68.97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
贷:库存商品——X设备 12000
先看两个文件: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此乃“混合销售一般规定”,视主营业务一并开票、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此乃“混合销售特殊规定”,即分别开票、计税。
上述情况属于混合销售无异。然而适用政策不甚明确,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外包属于不动产租赁行为,需缴纳房产税(12%)、增值税(简易计税5%,一般计税11%),印花税(千分之一)。
无论自营或外包,电影院内销售的饮料等,现场制作的餐饮服务(6%),预包装食品销售货物(17%)。电影票收入一般计税6%,也可选择简易计税3%。
一、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通常来讲,如果因“经营活动”而向“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支付款项,必须取得发票。
二、至于“出入库单”,则属于“货物流”凭证。若涉及外部,则此作为辅助凭证;若属于内部流转,则可自制。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视同销售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理解为“以不动产换取股权”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或者理解为“以不动产投资”视同销售不动产,皆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一、无论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所得税,基本处理原则乃是“权责发生制”。若上述款项已付,本月可以作为预付账款,下月结转相关费用;若尚未支付,则本月不作账务处理,下月确认费用。
二、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既然“属于下个月的费用”,则本月开具发票并不恰当。除非属于“租赁服务”,因预收款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此项目可于预收款项时开具发票;若款项亦未收取,则仍不能开具发票。
一、作为企业员工,预算员为企业服务理所当然,也包括上述“工程预算”。
二、税法、会计准则对于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皆有定义,比如: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规定大致一样,不一一列举。
既然属于“企业员工”,则本单位任何工作,只要双方约定一致,皆属于“本职工作”。事实上,任何员工入职之时不可能将可能面临的所有具体工作约定得非常清楚,通常都有“公司交办”、“领导交办”、“等”、“相关工作”等兜底条款。
总之,上述“工程预算”工作,可以奖金、补助等方式支付,但这些皆属于工资薪金范畴。
三、“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明确,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并非“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员工工资”并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要取得发票,应以内部凭证入账。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对于支付工资来讲,入账凭证包括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工资(奖金)结算单(工资表)、银行单据、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等。
您的表述非常模糊,我根据大家常问情形回复一下,如若不是,您可补充追问。
大家常问:我销售时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这部分货物购买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这部分购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含进项税额,能抵扣销售时开具普通发票产生的销项税额吗?
答案:非常简单,可以依法抵扣(只要没有其他法定不得抵扣事由;就是说,上述情形并非不得抵扣理由,没有别的理由就行)。
销售方取得法定扣税凭证,可以依法抵扣。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或者因购买方(非消费者个人)索取依法开具专用发票。开具何种发票对于销售方计算销项税额并无关系;但若开具普通发票,则购买方无法抵扣。
一、普通发票并非法定扣税凭证,购买(接受普通发票)方不能依此抵扣。当然,如果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销售方开具销售发票或者购买方开具收购发票,这可以依法计算抵扣。
二、对于销售(开具普通发票)方来讲,计算销项税额并无区别。销售方是否抵扣进项税额,取决于销售方是否取得了专用发票等法定扣税凭证,与开具何种发票无关(当然,存在法定不得抵扣情形则不能抵扣;比如因为免税项目而开具普通发票,则因属于免税项目而不能抵扣。又如简易计税项目,有时候也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但仍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