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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原有基数缴纳!人社厅函〔2018〕246号:严格执行现行各项社保费征收政策。党中央做出的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决定,只是征收主体的变更,并未调整现行社保费征收政策。当前,我部正根据国务院要求,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开展测算分析,提出适当降低单位社保缴费比例、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具体政策措施。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现行的社保缴费基数、费率等相关征收政策,要一律保持不变。
一、印花税依应税凭证注明金额计税,并无纳税调整一说;除非明显出于避税目的。估计母、子公司划转土地,不会为了这点印花税而隐匿金额吧。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有关原则: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个人认为,上述凭证可以按照定额五元计算印花税。当然,以上属于个人见解,也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按照配比原则分摊就行。共同接受劳务的,建议首选供应商将发票分别开具给两家公司。
无法分别开具的,根据2018 年28号公告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无法分别开具的,此时一家单位取得了全部的进项税额,存在不得抵扣转出的风险,建议再按相同发票品名开具给另一方,避免进项税额转出的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通常认为,个税手续费即使属于法定义务所致,但也属于经常性劳动所得,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基本没有异议。
二、虽然属于其他业务收入,基本也认可属于缴纳增值税范围,但现实中,作为支付方的税务机关,没有要求领取手续费的扣缴单位开具发票的。
我大致讲一下原理。增值税范畴有劳务、服务之分:劳务即原本缴纳增值税的“加工及修理修配”,其直接对象乃是动产;服务则属于原先缴纳营业税各项,其直接对象乃是不动产(比如建筑)或者并无直接对象(比如培训咨询之类)。举个简单的例子:维修动产,则属于修理,税率16%;维修不动产,则为修缮(建筑服务),税率10%。
如上所述,“安全气囊销毁服务”,虽然您使用了“服务”一词,但增值税范畴下,“安全气囊”既然属于动产,则其实上述业务属于“加工”范畴(请勿以语文、口语相驳,咱们讲税法原理)。
上述情形其实一样。税法上需要视同销售,会计上并不确认收入。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先打个比方(不一定恰当,只为讲明道理):您去和一个流动商贩交易,给他钱,他跑了,没给您东西,您问“应该怎么处理”?您原本应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呀。
上述业务,2016年支付了广告费,当时(支付时甚至尚未付完全款时)您就应索取发票的。
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您早就应当索取发票。
当然,对方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也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您也可向税务机关反映。
参考《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如上所述,“缴付财产保险(费用)”当然属于(减少)营业利润项目,且“用于保障销售价格”当然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上述情况应当属于“经常性损益”。
一、上述情形可以作为福利费处理。
二、需要一并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既然针对员工,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处理。
三、即使您是月底发生上述活动,也应与当月工资合并,重新计算当期应扣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申报期解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开办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您可以按照上述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若产生差异,依法进行调整。
您好,按照有形动产租赁业务开具发票,税率16%。会计处理百度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即可,内容很多。挂靠的问题主要是挂靠人利润以什么名义流出企业,可以是转租差价,可以是佣金,等等,按照相应的形式作处理。许可经营制度是禁止挂靠的,请评价下金融业行政监管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