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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因为预付卡已有明文规定,在售卡时开具的不征税的普通发票。相关政策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您可以看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条、第四条及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四条关于真实性、合法性的原则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您好,B公司成立后,可以和B公司签订一个代垫合同,到时由B公司支付给您。同时,建议您在入账时对代垫的费用最好都归在一个类别下,便于以后进行结算。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4901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除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因此,民办非盈利组织借贷关系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收到的存款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筹资费用"等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若非上述特殊情形,则销售(提供)方是有依法、据实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
如上所述,2018年业务发生之时,对方自应开具发票;若未开具,当然负有补开义务。
一、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收入
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2、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二、所谓“代持”,从法律形式上属于持有方所有;若更改持有者,视同股权转让,涉及印花税(双方)、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转让方)等。
您的问题过于宽泛,我为您列举一下,多数恐怕您用不上。
(一)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项目
1. 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税项目
(1)销售旧货;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 依照3%征收率计税的项目
(1)拍卖行受托拍卖应税货物;
(2)寄售商店代销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5) 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6)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7)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
(8)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转售自来水;
(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项目
1. 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税项目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 依照3%征收率计税的项目
(1)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2)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自产的电力;
(3)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4)销售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
(5)销售(含自产和经营)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6)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
(7)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8)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公交客运、长途客运、城市轻轨、轮客渡、出租车、班车、地铁) ;
(9)以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提供道路通行服务;
(10)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11)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1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1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4)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特定涉农贷款服务;
(16)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
(17) 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特定涉农贷款服务;
(18)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19)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服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20)提供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
(21)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经营租赁服务,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22)提供电影播映服务;
(23)提供文化体育服务;
(24)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
3. 依照5%征收率计税的项目
(1)中外合作油(气)田生产企业销售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2)以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提供道路通行服务;
(3)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4)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
(5)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6)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提供租赁服务;
(7)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提供租赁服务;
(8)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9)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差额征税的;
(10)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
(1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这属于自然人股权转让;通俗来讲,自然人将自己一件物品(甲公司股权)销售给乙公司,取得对价“乙公司股权”。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业务,而股东涉及印花税(双方)、所得税(转让方)。
一、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涉及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收入
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2、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3、合理费用
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可持股权转让协议、资金收付凭证、原始出资凭证、公司章程、股东会协议等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是的,需要作为收入,并依法计提税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051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定义: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基于税法定义,我谈谈劳务报酬所得与个人经营所得的区别:一、劳务报酬所得其实就是以劳动换所得,而经营所得则是涉及收入、成本费用等因素;二、劳务工作对象自始至终属于支付方(比如您给公司提供图纸设计服务,这张图纸从设计一开始就归公司),而经营所得对象属于收入方(比如您加工纸张对外销售,加工过程及售出之前,这些纸都是您的)。个人销售钢管,显然属于经营活动。
如此,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也就是说,目前个人所得税九大项目,除经营所得外,支付单位皆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而经营所得项目则不在扣缴个人所得税范围之内;事实上,这也没法扣啊,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乃是税法口径利润,而非某笔支付款项。
您的问题过于笼统,建议您缩小一下范围,或者说提问具体一些;您所谓“有问题”是指具体什么方面?
麻烦您补充一下:
一、您适用的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您的低值易耗品摊销政策?或者说,假如当时入账,当年摊销完毕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