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一、个人所得税申报依据是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而社保基数乃是上年工资类收入月度平均数。二者并不完全相符。当然,长期来看,也存在比对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例如有的地方规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二、对于在职员工,企业本应依法、据实缴纳社保。
三、离职员工,或者不在职员工,本来就不应空挂。
四、按照规定,以下五种情况不用缴纳社保:
(一)退休人员
(二)兼职人员
(三)劳务派遣人员
(四)实习生
(五)个体外包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此业务实质上相当于股东先出钱、后确认,并非税法收入总额之任何一项;应当可以转作出资,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上述“因员工的父亲去世,而给员工发放2000元抚恤金”属于该员工职工薪酬并无异议。
而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明确,免税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上述“抚恤金”并非定期发放、人人月份,而属于个别性、临时性、救济性特点,个人认为,应当属于免税收入;实务工作中,也没听说有税务机关针对此项“抚恤金”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首先须得明白一个道理,不是任意一笔资金流转就会涉税。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如果只是资金流转,并未对应上述各项,则非应税行为。
A、工作服是要从工人工资中扣除的,另不能免费的管理人员工作服”视同销售处理,进项税可以抵扣,此部分采购业务及相关进项税要另外分开记帐;
您好,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办公楼或工程房屋装修不可以抵扣的,兼营免税项目及非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
装修费用可以认为是固定资产的更新,因此账务处理上一般不作抵扣税款处理。否则查到得不偿失的。
但如果金额较小,账务处理上作为物耗,这种情况下抵扣处理也没有多大的关系。
只要不是为了直接销售或作为原材料购买的材料,不可以抵扣,只能全部进入装修成本。如果以前已经抵扣过了,也要补交税款。除非你单位平时生产中也需要这些材料,就可进入生产成本来抵扣,但这样做是有一定风险的。
办公用品同理也不能抵扣。除非你单位在销售办公用品。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用于装修而购买的材料,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予抵扣。
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公楼的装修属于非增值税项目。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外购装饰材料用于办公楼的装修的进项税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关键取决于上述购买活动发生于何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若发生于境内,自然应当依法扣缴税费。
如果确实因为公务会议,而发生上述机票、住宿、会场、餐饮等相关费用,自然可以凭合法凭证依法税前扣除;会计核算作为会议费也无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也就是说,“待转销项税额”并不纳入当期增值税计算,不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第11栏“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
一、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股东及关联方)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作为高管通常不会按期申报纳税,因此应当执行每日/次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各省自定并报备)。
四、个人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企业并无法定扣缴义务,但公司索取发票,个人依法代开时,通常会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个人所得税方面,公司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以支付利息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若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征收部分,则公司履行的扣缴义务时据实抵减(若开票时全额征收,则扣缴税额为零,但仍须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