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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需要明确的是,此项优惠属于税务处理范畴。因此会计上仍然应当分期计提折旧,如果不这样就会违背会计原则。当然这样会产生税法、会计之差异,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即第一年需要纳税调减,而之后各年则需要纳税调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此公告乃是对于该条款的特殊规定;基于“特殊优于一般”原则,执行本公告(即:税法上一次扣除,会计上分期折旧)。
您好,根据发放时即1月的税收政策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目前年终奖政策未作明确,具体的税额计算由各省的年终奖申报模块计算结果确定。年终奖构成社保缴费基数,但是根据下列规定,可仍维持原有缴费基数口径操作。人社厅函〔2018〕246号:严格执行现行各项社保费征收政策。党中央做出的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决定,只是征收主体的变更,并未调整现行社保费征收政策。当前,我部正根据国务院要求,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开展测算分析,提出适当降低单位社保缴费比例、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具体政策措施。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现行的社保缴费基数、费率等相关征收政策,要一律保持不变。
您好,可以放心抵扣。
您好,可以,不限制,除了一人只能投资一户一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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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未缴纳社保的公司,账上有员工工资,但无社保缴费记录,税务机关会质疑。并且,公司承担不服务于本公司员工工资,属于不合理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建议:根据下列规定,目前社保这块仍维持原状,可以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人社厅函〔2018〕246号:严格执行现行各项社保费征收政策。党中央做出的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决定,只是征收主体的变更,并未调整现行社保费征收政策。当前,我部正根据国务院要求,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开展测算分析,提出适当降低单位社保缴费比例、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具体政策措施。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现行的社保缴费基数、费率等相关征收政策,要一律保持不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购买预付卡赠送他人,则此赠送行为与实际购买并无关系;赠送行为已经成立,也可视为赠送现金。因此这种情形可以视为业务已经发生,可以直接入账。若用于招待别人,作为招待费是可以的。
如果您确实向其提供供暖服务,可以据实开具发票。您是否担心经营范围问题,其实倒也无妨。请您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应为税法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
您好,您的问题描述不够详尽,需根据交易模式作具体分析。总而言之,取得不动产,即产权变更登记过来,就需要缴纳契税(3%)。变更出去的一方,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分为转让旧房和转让开发产品,并且各省规定存在差异。另外还有万分之五的印花税。需关注:1.产权流转带来的契税问题。2.土地增值税的计算;3.增值税一般计税(11%)还是简易计税(5%),土地成本的扣除、进项税额的取得和转出。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 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综上所述,政府给予资金,并不对应企业向其提供“应税销售行为”,则属于政府补助,不缴纳税费。反之,若企业收取政府资金,对应提供“应税销售行为”,则不属于政府补助,须依法缴纳税费。
根据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 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因此,贵公司应按上述标准提取安全费,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 财会〔2009〕8号
三、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您好!企业重组过程中个税问题比较复杂,也没有明确的文件予以规定,现行关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文件,也仅仅规定的是企业所得税,对个税依然按照现行个税相关规定执行。回到您企业的实际情况,公司存续分立业务,个税方面,股东视同从被分立企业撤回部分投资,这一过程中,如果撤回的部分是原始投资部分,不涉及个税,如果涉及到被分立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分配,应缴纳利润分配的个税,如果是未同比例撤回投资,还涉及到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应缴纳股权转让个税。同时,暂未找到山西在这方面的文件规定,因为企业重组尤其是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相当复杂,需要税务部门认可,建议向主管税务局所得税部门了解到当地的具体口径,以便企业走出最合适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