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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需要依法缴纳。
一、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您好,对需申请抵扣的海关缴款书数据,纳税人继续使用现行《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进行采集,并导出电子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稽核比对,每月可多次报送。纳税人可通过上门申报或网上申报进行海关缴款书采集数据的报送以及稽核结果的查询和下载。稽核比对一致的可申报进项税额。
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可以,视为普通发票即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政策并未限制小规模纳税人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不得抵扣而已。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混合销售”之定义限于“货物+服务”,而上述业务乃是“货物+劳务”,所以分别开具发票较好,虽然二者适用增值税税率一样(13%)。
注:增值税范围下,劳务是指“加工及修理修配”,而服务大致相当于原先营业税项目。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一、一般是的。
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因此,除非属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否则货物发出才会确认收入、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才可开具发票。
二、(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其他个人,不需要。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显然,上述无偿提供服务之对象限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而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其他个人。
三、只要老板许可,账务处理据实即可,但是无法获得税务认可,不能依法抵扣、扣除。
借:原材料或者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需要缴纳增值税(13%)、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印花税(购销合同:万分之三)、企业所得税(25%),前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不必调整。
月末正常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次月实际缴纳增值税,确认加计抵减金额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应当计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一笔修理费用是否需要资本化,主要看通过修理是否产生新的用途,或者是否增加原本设计使用寿命,还是维持原先用途或者使用寿命。
您的上述支出金额较大,但是否需要资本化,还得看是否满足上述条件(并非我不为您直接判断,但我确实未见您的具体资产状况)。或者说,会计处理取决于业务实际情况,但您的描述并未提供关键情况。
由于您的描述并不全面、准确、规范,所以我无法直接告诉您所描述情形是否可以,但我可以告诉您哪种情形可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也就是说,如果以“纳税人名义”(这个并非员工个人姓名)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且开票项目乃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则票面注明增值税额(未注明不可以)可以依法(还须符合其他一般规定,比如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未用于法定不得抵扣情形、业务真实)抵扣。